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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四)
2011-03-07   来源:      [ ]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一条第四款)。

  案例一:违反规定购买上市公司内部职工股,被认定为受贿,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因收受股票而获得的非法收益。
  1996年6月,某市体改委党组书记杨某在兼任市证券委员会副主任和市证监会主席期间,为公司股票上市申报工作提供帮助,分别收受甲、乙公司内部职工股股票1万股、2万多股,抛售后扣除股本公司分别给杨某股票收益8万余元、 68万余元。法院认定杨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非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国企老总八折购房,被认定为受贿判刑7年,没收违法所得。
  某国有企业总经理黄某,利用职权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工程报批、立项、拆迁、安置等工作中提供方便,随后在2006年1月以其妻女的名义向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八折购买了两套房屋,被认定以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务,加之还有其他受贿行为,被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强制向被管理单位“投资”,被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受贿所得予以追缴。
  某市政协副主席兼计委党组书记于某,在1995年以其叔叔委托投资为名,拿出50万元向某公司负责人唐某提出要求投资该公司,自己起草投资入股证明,提出无限期获得每年30%(后要求改为40%)的回报。唐某为感谢于某利用职务之便给予公司的帮助,同意了于的要求。7年时间于某从该公司收取所谓投资回报共计140万元人民币。法院认定于某强制“投资”行为属于索贿,以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非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解读】“权钱交易”的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的受贿方式除了交易型受贿、委托理财型受贿,还有干股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赌博型受贿、报酬型受贿、特定关系人受贿、事后受贿、权属登记未变型受贿等多种形式。但是,所谓的“合法外衣”终不能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换句话说,只要是权钱交易,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都是违法违纪。应该指出的是,《廉政准则》第一条行为没有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党员领导干部只要收受了“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或以各种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属于违反《廉政准则》行为,依据情节轻重,可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甚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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