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案例一:违规经商办企业、兼职取酬被党内严重警告
原广电部某机关干部在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情况下,先后担任多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董事、经理等职务,并入股某境外公司,参与了电视节目落地、建立收费频道及节目销售等经营活动,在其任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领取报酬12.28万元,违反了《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中的第四款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及第五款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经上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例二: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某地方电视台副台长兼新闻中心主任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弟经营的广告公司提供便利条件,谋取经济利益;擅自决定,巧立名目滥发奖金;擅自决定为某公司制作及播出文艺晚会所得赞助电脑不入单位财务帐,构成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错误、单位挥霍浪费公款错误、违反金融法规错误,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不允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的规定。该地方党委、纪委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滥发的奖金共计人民币8万元全部退回上缴财政,5台电脑收回入台财务帐。
案例三:将营利业务交由亲友经营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某台栏目组主编在近两年时间中,指派该组人员将栏目中个人任编导的多个动画业务,交由其妻任法定代表人并占有50%股份的公司制作,制作费20多万元,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中不允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的规定。
【解读】之所以禁止党员干部、公务员从事营利活动,这是基于公职人员的职责及权力的本质作出的规定。一是避免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二是避免可能发生公私利益冲突,甚至出现利用职务便利和权力资源谋取私利的情形。现在一些党员干部、公务员与社会上一些高收入群体攀比,热衷于发财,这是非常危险的。党员干部、公务员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