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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细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2017年04月11日[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一、项目信息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管理

二、审批程序:

(一)受理和初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岗位责任人按照受理和初审条件查验由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或有关公司向总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提出受理和初审意见并将材料报审核人员审核。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疑点的,及时通知申办方补充修改材料或不予受理。申请方重新补充修改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二)审核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处长

审核标准:所申办的项目符合国家广电总局的有关管理规定;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对材料符合条件、同意初审意见的,提出审核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报复审人员。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不同意初审意见的,说明情况并提出需要补充材料的详细名称、要求、补充材料期限及申请方的相关权利义务、投诉渠道,按照程序通知申请方,并将有关情况向上一级领导说明备案。申请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后,由审核人员继续审核。申请方补齐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申请方逾期未交付补充材料的,申请方应重新申请或按不受理处理。

(三)复审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领导

复审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上报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理由和依据,将复审意见和材料一并退回审核人员,并将情况上报主管总局领导备案。

(四)审定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管领导

审定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件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回受理部门;不同意复审意见的,提出充分的理由和依据,退回受理部门。

(五)发文通知

岗位责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分管人员

标准:审批文件要求内容完整、签字齐全、表述清晰;申办材料及附件齐全、规范、有效;通知文书规范、整洁。

按照审定意见,制作文书通知相关部门。如需要审核部门改动的,及时按审定意见修改,修改意见应计入时限。如需报送其他部委的,及时报送。

告知方式: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获总局批准同意的,印制批复,并下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获总局批准的,直接下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并在总局官网上公告。

申请上述两证未获总局批准的,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附件下载: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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