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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申请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14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39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禁止性要求

(合并到第七条)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复印件)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复印件)
       4.主要人员材料:(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执照。(复印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联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8609306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申请获总局批准同意的,正式批复,下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未获总局批准的,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文件形式

十三、办结时限

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纸质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文件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10-86097013

咨询邮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特别提醒:北京地区公司请咨询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网址:www.bjpprft.gov.cn

电话:010-6408110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

时间:工作日8:00至12:00、14:00至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合并到第十八条)


附录:1.流程图.doc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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