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39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其他机构向当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34号令)等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申请表需提供业务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禁止性要求
(合并到第七条)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复印件)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复印件)
4.主要人员材料:(复印件)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执照。(复印件)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联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秘书处
联系电话:010-8609306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申请获总局批准同意的,正式批复,下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未获总局批准的,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并说明理由。
十二、办理方式
文件形式
十三、办结时限
从受理之日到作出决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纸质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文件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
十八、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10-86097013
咨询邮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特别提醒:北京地区公司请咨询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网址:www.bjpprft.gov.cn
电话:010-64081101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投诉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
时间:工作日8:00至12:00、14:00至18:0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合并到第十八条)
附录:1.流程图.doc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