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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5年09月22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01-004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审批数量

  有限制(《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七、申请条件

  (一)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配,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以上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4.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见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

  (一)设立地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8.《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 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

  10.《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二)设立军队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1.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3.《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4.申请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的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其他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出版专业及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上一年度的培训证明复印件(至少8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4人;在这8人中,中级以上不少于3人,其中出版专业不少于2人);

  7.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8.《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9.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 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

  10.《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三)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1.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3.申请单位的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5.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6.《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

  7.已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 料,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无须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非经营性业务备案材料,但应作出说明;

  8.《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受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电话:010-83138956/57/58,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形式审查:受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初审→作出受理决定→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2.业务处审查:业务处征求监管司局意见→经办人员初审→业务处负责人审查。

  3.集体审议:业务处集体审议→综合司集体审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4.批文办理:业务处起草批文→综合司领导审签→分管局领导审签→总局领导审签→办公厅印制批文→受理中心制发许可证→受理中心在外网公示审批结果→综合处归档后转办公厅。

  十三、审批时限

  在6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审批收费

  无费用。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批复文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行政批复文书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力及义务

  在《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以及批复文件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如同意批复中“请持此件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批复中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83138956/57/58,83138970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编:100052。

  网上投诉:www.sapprft.gov.cn。

  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65212787。

  电子邮件举报:jubao@shdf.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东北角;公交102、105、109路菜市口北站。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行政审批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hannels/3989.shtml


 附录:1.示范文本

     2.常见错误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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