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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细则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审查细则

2015年09月22日[ ]

审查工作细则是审批事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子项名称: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审批、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审批、设立网络出版单位审批、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审批、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7001-001、27001-002、27001-003、27001-004、27001-005、27001-006

二、审查流程

(一) 流程图(见附图1:重要审批事项审查工作流程图)



       

(二) 一般流程(一般情况下必经流程)

1.形式审查:受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初审→作出受理决定→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2.业务处审查:业务处征求监管司局意见→经办人员初审→业务处负责人审查。

3.集体审议:业务处集体审议→综合司集体审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4.批文办理:业务处起草批文→综合司领导审签→分管局领导审签→总局主要领导审签→办公厅印制批文→受理中心制发许可证→受理中心在外网公示审批结果→综合处归档后转办公厅。

(三) 特殊流程(特殊情况下须经流程)

1. 征求意见。形式审查过程中,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 补正材料。形式审查过程中,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须补正材料。

3. 补充材料。业务处审查认为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有关材料。

4. 专家咨询。业务处审查认为必要或司集体审议提出要求时,可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5. 现场考察。业务处审查认为必要或司集体审议提出要求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三、重点审查环节及要求

(一) 形式审查

1.审查部门及审查人员。由受理中心负责,有关审查人员:具体经办人员、负责人、分管司领导,司主要领导(必要时),司主要领导(必要时)。

2.审查职责和权限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2)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主要是业务监管司局)关于受理该事项的意见;

(3)作出是否补正材料的决定,需要补正的寄发《补正通知书》;

(4)作出是否受理该事项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寄发《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5)登记该事有关申报信息;

(6)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的办理进度。

3.重点审查的内容

(1)是否属于总局负责实施的许可事项;

(2)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

(4)申请材料中的有关信息与总局数据库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4.审查结论的确定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补正材料的决定,寄发《补正通知书》;

(4)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寄发《受理通知书》。

5.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征求意见。

6.审查程序。经办人员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受理中心负责人审核材料及初审意见并提出受理中心正式意见→需要征求意见的由分管司领导签发《征求意见函》→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分管司领导签发《补正通知书》,必要时提交司办公会议审议受理意见→由分管司领导签发《受理通知书》→受理中心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7.审查期限。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作出相应审查决定。

8.相关文书。《征求意见函》《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

(二) 业务处审查

1.审查部门及人员。由业务处负责,有关审查人员:具体经办人员、业务处负责人。

2.审查职责和权限

(1)征求有关部门(主要是业务监管司局)意见;

(2)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处审查(是否符合审批实质条件);

(3)必要时决定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4)必要时决定并组织现场考察;

(5)如需要,提出提供补充材料的意见;

(6)提出是否批准创办的意见。

3.审查重点内容

(1)拟设立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主管、主办单位是否符合有关条件要求;

(3)是否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场地、资金条件;

(4)是否有开展业务所需的编辑出版人员;

(5)有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6)其他对审批决定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4.审查结论确定

(1)申请材料对关系审批结果的关键内容论述不清的,提出进一步补充材料的意见,提交司领导签发《补充材料通知书》;

(2)依据现有审查条件难以对有关问题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估的,决定并组织专家咨询;

(3)对通过书面审查无法获取有关重要实际情况的,决定并组织现场考察;

(4)对不需要补充材料或进行专家咨询、现场考察的事项,决定提交司集体审议,对其中各项条件均符合条件的,提出批准的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批准的意见。

5.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现场考察。

6.审查程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业务处经办人员初审、汇总材料并提出有关补充材料、专家咨询、现场考察的意见→业务处负责人审查材料及意见→必要时报司领导决定专家咨询并组织实施→必要报司领导决定现场考察并组织实施→对材料齐备、情况清晰的,决定提交处集体审议。

7.审查期限。一般程序自受理中心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处审查;如需专家咨询、现场考察的,相关工作时间分别为10个工作日,另行计算。

8.相关文书。《补充材料通知书》《专家咨询意见》《考察报告》。

(三) 集体审议

1.组成部门及人员

(1)业务处集体审议由业务处全体人员参加;

(2)综合司集体审议由全司人员参加;

(3)重要事项审批小组会集体审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综合司、办公厅、纪检监察部门、相关业务司局参加。

2.审查职责和权限

(1)业务处集体审议:提出补充材料的意见;对决定提交司集体审议的事项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

(2)综合司集体审议:作出补充材料的决定;提出批准的意见并决定提交总局小组会集体审议,或提出不批准的意见并决定起草不予批准的批复文件,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3)总局小组会集体审议:对司集体审议通过的事项进行审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3.审查重点内容

(1)业务处集体审议:基本内容同处业务处审查的重点内容。

(2)综合司集体审议:基本内容同处业务处审查的重点内容。

(3)总局小组会集体审议:基本内容同处业务处审查的重点内容;监管司局重点关注的内容。

4.审查结论确定

(1)处集体审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批准的意见,对不符合的提出不批准的意见。

(2)司集体审议: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批准的意见,对不符合的作出不批准的意见,并报分管局领导审签。

(3)总局小组会集体审议:对符合审查要求的事项,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批准的决定。

5.审查方式。书面审查、集体审查。

6.审查程序。处集体审议→材料齐备的进入司集体审议→拟批准的进入总局小组会集体审议、拟不予批准的起草不予批准批复文件→总局总局小组会决定是否批准→按照总局小组会决定起文进入公文流转环节。

7.审查期限。15个工作日。如需补充材料则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时间另行计算。

8.相关文书。《综合业务司重要审批事项集体审议会议纪要》《总局重要许可事项审批小组工作会议纪要》。

四、重点岗位及职责

具体见附表1

五、监督检查

总局统一安排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接收个人或组织针对许可办理过程中各级经办人员违法违规违纪以及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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