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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6-12-12   来源:      [ ]

新出音〔2006〕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各音像出版单位主办、主管单位: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1号)和《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的规定,我署将开展2007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登记范围
  参加此次审核登记的为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含2005年、2006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此次审核登记包括2005年、2006年两个年度。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音像出版单位不参加此次年检,待停业整顿期满验收合格后再开展审核登记工作。
  二、审核登记所提交的材料
  
音像出版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所涉及的有关证明材料请复印后粘贴在表格的相应位置。
  (二)音像出版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两年来的出版经营情况和经营业绩;执行出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重点音像出版选题的完成情况和年度选题的申报情况;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经验、教训及加强和完善出版管理的措施;今后几年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及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对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音像出版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2005年、2006年出版音像制品汇总表。
  
(四)《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音像出版单位如有名称、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代表等变更事项的,需要按《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提交有关变更材料。
  
上述有关文字材料和报表一式三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程序后,由新闻出版总署、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含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和音像出版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三、审核登记主要内容
  
此次审核登记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一)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审核音像出版单位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不低于200平方米);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否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情况。主要检查是否有买卖版号行为;年度选题计划是否及时报送;重大选题是否履行备案程序;委托书、条形码使用是否规范;样品缴送是否齐全等。  
  (三)出版经营情况。主要统计音像出版单位当前资产、负债情况;两年中出版音像制品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情况;国家重点音像选题完成情况等。
  四、审核登记条件
  
(一)准予登记。对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八条、《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七条办社条件,两年内无违反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形(已经作出过处罚的除外),两年内出版音像制品达10种以上的,准予登记。对2005年、2006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年出版品种数可适当放宽。对准予登记的,换发新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
  
(二)暂缓登记。对不符合上款所列条件之一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暂缓登记。暂缓登记的期限为3个月,由省级新闻出版局责令暂缓登记的音像出版单位进行内部整顿。
  
(三)注销登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注销登记:1、在年检过程中发现有严重“买卖版号”行为的;2、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出版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而未采取相关措施的;3、2005年、2006年新批准设立的音像出版单位,无正当理由满180天未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4、对暂缓登记期满,经验收仍未达到审核登记条件的。对注销登记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注销登记的意见报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后,缴回其出版许可证。
  五、审核登记程序
  
(一)各音像出版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2005年、2006年两年来本社开展音像出版业务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并须于2007年1月15日前将有关材料和表格经主办、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级新闻出版局,军队系统音像出版单位须于上述时间内报送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须于2007年2月底前完成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工作,并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审核登记情况报告及有关材料汇总后(含电子版)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三)《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正本、副本)由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印制,由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和总政宣传部新闻局领取并负责具体填写和发放,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
  
开展音像出版单位年度审核登记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的出版方针政策,加强出版管理,促进音像出版业繁荣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音像出版单位要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填写审核登记表,核实有关数据,保证准确无误;各音像出版单位主办、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所属音像出版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各省级新闻出版局要认真审核所报送的材料,要严格把关,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分析、汇总。我署将对各地开展审核登记工作进行抽查,对不认真开展此次审核登记的地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撤销批准意见。请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将本通知发至辖区内音像出版单位,并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审核登记的实施细则。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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