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法规【2006】1230号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中国出版集团公司: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部署,总署印发了关于开展治理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和《实施方案》,召开了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治理出版发行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视频会议。按照总署的工作安排,各地、各单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正由查摆问题阶段转入对照检查和研究整改措施阶段。最近,总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对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检查督导。从调研和检查的情况看,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不断加大自查自纠工作力度,总结出不少好经验好做法,同时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出版发行领域自查自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完善市场体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深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重大举措。当前,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正在深入推进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在出版发行领域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认真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和出版发行单位主管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切实负起主管监管责任,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各出版发行单位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行业利益与社会利益,企业利益与读者利益的关系,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出版发行业的健康繁荣发展。
二、围绕自查自纠的重点环节和商业贿赂的易发、多发部位,扎扎实实地分析研究查摆出来的突出问题
各地各单位要在前一阶段调查研究、查摆问题的基础上,按照中央的部署,认真分析梳理,围绕自查自纠的重点环节和商业贿赂的易发、多发部位,扎扎实实地分析研究突出问题。要集中在行政审批、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书报刊音像及电子出版、印刷复制、发行等方面,重点分析研究行政和经营决策、资产处理、资金调度、物资采购、市场营销以及重点岗位、关键环节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管工作。
(一)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围绕权力运作中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研究下列问题: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或干预企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在行政审批中索贿受贿;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及其他不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放任、纵容甚至包庇搞不正当交易的行为;监管手段、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还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和有关规定,擅自设置准入门槛或搞地方保护等。
(二)图书音像与电子出版发行环节要着重分析研究出版物发行特别是教材教辅出版发行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坚决制止出版发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私自制售教材教辅,谋取非法利益;认真解决中小学教材教辅征订、采购和选用环节以及高校教材购销环节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同时,要严厉打击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出卖或转让书号、版号,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切实整治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秩序。
(三)报刊出版发行领域要重点分析研究报刊出版发行或其他经营活动中的商业贿赂问题。报刊出版单位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或方式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偿新闻;报刊出版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以采编报道相威胁,以要求被报道对象做广告、提供赞助、加入理事会等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报刊经营人员为争取广告客户,进行暗箱操作,给广告客户支付回扣或者其他形式的贿赂,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印刷复制领域要重点分析研究在承揽业务以及设备、耗材采购中的商业贿赂问题。印刷复制企业不得在承揽业务中给予委托方及相关人员“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贿赂,获得不公平交易机会;不得在印刷复制设备、原辅材料等采购活动中,收受供应商给予的“回扣”或其他利益。
三、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积极稳妥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准确界定行为性质。对行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要结合纠风工作进行自查自纠,积极稳妥地推动工作的开展,切实做到“使经营者普遍受到教育,纠正错误观念和行为,自觉依法合规经营”。
(一)我国出版业一直实行“实价销售”制度,各种出版物的定价中包含了编辑、印刷和发行环节各自的成本和利润,体现为出版物发行中的批零折扣。折扣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另一种是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的规定,出版发行单位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出版物,在帐外暗中以回扣等形式,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甚至个人一定比例的价款,逃避财务会计监管的,应按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出版物销售中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属正常经营行为。
(二)出版发行单位或个人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问题,并如实向组织上说明情况,且行为发生在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之前,有国务院行政部门或地方党政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并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又如实入帐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出版发行单位结合自查自纠工作主动纠正。
按照《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出版单位委托有关单位协助进行出版物的宣传推广,并按定价(零售价)全额收取价款的,可按推销出版物总定价不超过10%比例支付宣传推广费,用于宣传推广活动。在自查自纠工作开展之前,出版单位以宣传推广费名义支付对方费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出版发行单位结合自查自纠工作主动纠正。
各出版发行单位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中要严格执行七部委《关于严禁在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环节违规收取费用的通知》(新出联[2006]8号)的有关规定,在一般图书出版发行中,仍执行财政部颁发的《电影、新闻出版企业财务制度》。
四、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和合作,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各地、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根据中央《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新闻出版总署的《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加大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力度。
(一)拓宽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现有的信访举报系统的作用,形成有效的投诉举报网络,并注意从其他领域和部门以及新闻媒体中发现案件线索。结合案件管理工作,对所有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分类登记,建立和完善商业贿赂案件档案和查询系统。
(二)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和合作。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权范围,加强案件检查工作,并要主动积极的加强与执纪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联系和合作,严格执行案件移送制度、案件情况和案件线索月报、专报制度等,协调有序地整体推动案件工作。
(三)正确运用和注意把握区别对待、分类处理的政策。对情节轻微的,以批评教育和自我纠正为主;对情节严重,但在自查自纠期间能够主动说清问题并认识和纠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弄虚作假或掩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四)结合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加大执法力度,大力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对违规介入出版环节,特别是教材、教辅出版业务的发行企业,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对在出版物出版、发行过程中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对无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发行业务的,要依照《出版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取缔。
新闻出版总署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