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通知公示
关于评选全国新闻出版系统“四五”普法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通知
2006-09-20   来源: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
  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于今年实施完毕,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更好地推进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规定,我署决定评选“2001-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并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 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领导重视,措施有力,能够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二) 周密部署工作扎实。法制宣传教育有切实可行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能够坚持按规划和计划开展活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努力实现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的转变;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单位内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单位内部行为,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管理轨道;注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和队伍建设。
  (三) 工作突出成效显着。干部的法律素质和单位内部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围绕公正执法、严格执法的重点,将依法行政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效显着。
  二、2001-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 在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中,承担领导、指挥、组织落实任务的工作人员及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在工作中积极主动宣传国家及新闻出版法律法规,为法制宣传教育作出突出贡献并在本地区或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
  (二) 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法律运用水平;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以及维护法律权威,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本地区或本单位有较大影响的。
  (三) 评选中优先考虑那些长期在法制宣传教育岗位上工作的同志。
  三、评选办法
  (一)各省级新闻出版局分别推荐2至3个先进单位和2至3位先进个人,填写“送审表”,确定推荐顺序,于2006年10月15日之前报至新闻出版总署。
  (二)“2001-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由我署审核批准,新闻出版事业比较发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较好的地方在数量上优先照顾。
  (三)我署根据五年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绩评选出数个省级新闻出版局及其法制宣传教育机构作为2001-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
  (四)2001-2005年全国新闻出版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由我署通过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五)此次评选表彰活动由总署政策法规司具体组织进行。
  联系人:政策法规司杨颖、申亚杰、成淼
  联系电话:010—65212743,65212726
  传真:010—65212726
  通讯地址:北京东四南大街85号(100703)

                                     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一日



 


更多资讯请登录
旧站回顾:广电 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