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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09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47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事项),即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129号)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60号令)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文)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统筹考虑当地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企业法人应当是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

2.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和营业场所;

4.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5.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具备申请人条件,符合广播电视覆盖的规划及建设安排的,准予批准。

(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不得为传播下列内容的卫星节目信号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违者不予批准: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扬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未经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在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及其他特定地区以外落地的境内外电视节目;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八、禁止性要求

已合并到“七、申请条件”中。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申请表》总局网站下载地址: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upload/files/2017/4/10112215733.doc

(二)申请材料提交

拟申请服务区为省级行政区域范围的,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拟申请服务区为全国范围的,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审批。

可通过邮寄方式或现场提交材料。具体参见:“申请接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3250, (010)86092513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08:00-12:00 13:30-17: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初审后,向总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接件,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3.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受理申请,并提出初审及复审意见;

4.司领导审核,若需要,请相关司局会签或专家评审后,上报总局领导签批;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经广电机要专网,直接或者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6.申请人取得审批决定文件。

办理基本流程参见图1。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即通用过程,可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审批、证件(批复)制作与送达(领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公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名录等。办理过程参见办理基本流程(图1)。

(二)依申请变更。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办理方式与新办审批方式基本相同。需提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申请材料。

(三)延期换证。《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提交书面延期换证申请和工作报告,对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且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的,给予延期,换发新的《许可证》。办理方式与新办审批方式基本相同。

(四)依申请注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

十三、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一)批复文件

新办: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XXXX(单位)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批复

延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XXXX(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延期的批复

变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XXXX(单位)《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变更XXX(登记项)的批复

(二)制作《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证照名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正本、副本)。

《许可证》样式如下(图2、图3):

十六、结果送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经广电机要专网,直接或者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申请人持批复文件现场领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符合申请人条件的单位或组织,均可提出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申请。审批通过后,按规定颁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未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施工及其配套供应、售后服务维修和卫星节目落地代理、收视授权等相关服务活动。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6092513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141

传真:010-68010174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路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08:00-12:00 13: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可通过电话或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主页通知公示栏下查询“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名录”结果。

附录:1.流程图 参见图1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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