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38
发布日期:2017年1月
实施日期:2017年1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执业注册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批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13项: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
四、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令第26号)和《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格注册实施办法》,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法律、广播电视相关法规、规章;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已取得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合格证;
2.在制作、播出机构相应岗位实习满一年;
3.身体状况能胜任所申请执业的工作岗位要求;
4.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在省级(含)以上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口试成绩达到A级;在其他制作、播出机构从事播音主持工作的,口试成绩达到B级(含)以上等次。
八、禁止性条件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3.因本人过错造成重大宣传事故的;
4.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5.品行不端、声誉较差的。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示的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接收方式和工作时间。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根据申请条件向单位人事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后,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人书面材料;
3.申请单位所在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书面材料,录入电子数据,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单位;
4.符合要求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同意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电子数据;
5.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制发播音员主持人证。
十二、办理方式
(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新办
符合首次注册要求的申请人,由相关的制作、播出机构按属地原则将申报材料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注册。
(二)延续注册。
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延续注册申请表》、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延续注册手续。
(三)变更
变更制作、播出机构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变更后的制作、播出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变更注册申请表》、执业证书,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四)补证
申请换领或补发的,经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持证人所在的制作、播出机构向原注册机关提交《执业证书换领(补发)申请表》,申请办理换领(补发)手续。
(五)申请注销
因工作岗位变更或退休不再执业的,持证人所在单位收回执业证书,于三十日内交原注册机关申请注销,统一销毁。
十三、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二)收费项目: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
(三)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延续收取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08]37号)
(四)收费标准:40元
十五、审批结果
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证,有效期2年。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申请人现场领取方式将证书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十八、咨询途径
根据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的方式咨询
电话咨询:(010)86092973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人事司专业人才处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973
传真:010-86093265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