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审查工作细则
审查工作细则是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审查工作细则需包含以下要求,可根据具体事项作进一步补充和细化调整。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
项目编码:27029
二、审查过程
(一)审查流程(立项/完成片)
流程 | 责任单位 | 行使依据 |
申请材料接收登记 | 国际合作司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28号令)《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总局第41号令) |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规并作出受理决定 | 国际合作司 | |
总局内部逐级审核(含专家评审环节) | 国际合作司、电视剧司 | |
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 国际合作司 |
(二)审查环节与经办要求(立项/完成片)
1.审查环节。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专家评审、签批等6个环节。
2.审查人员。各级审批人员包括受理人、审查处(室)经办人、审查处(室)负责人、审查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总局领导等。
(三)审查方式
立项:书面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剧本,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
完成片:书面审查和节目样片内容审查。
逐级审核书面材料。经办人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样片内容,按程序逐级报处室负责人、司局负责人或评审专家、分管总局负责人等审核、会签、签批并作出审批决定。
三、监督检查要求
按照总局既定监督检查制度进行。
附表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经办人审查表(立项/完成片)
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后续说明 |
环节名称 | 受理 | 初审 | 复审 | 审核 | 会签 或专家评审 | 签批 | 发放批复 |
审查责任人 | 主办处室经办人 | 主办处室和相关处室负责人 | 司领导 | 相关司局 或专家 | 总局领导 | 主办处室经办人 | |
职责和权限 | 1.材料初审;2.提出受理意见、初审意见和许可建议;3.起草审批办件签报等。 | 1.材料复审;2.提出复审意见。 | 1.材料审核;2.提出审核意见。 | 1.材料审核;2.提出会签或评审意见 | 1.审批有关处理意见;2.签发批复文件等。 | 发放批复 | |
审查内容 |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并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 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 | 复审意见及批复内容 | 申请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签发批复文件 | 印文、发文 | |
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 | ||||||
审查程序 | 受理、初审、复审、审核,会签或专家评审、签批 | ||||||
审查结论确定 | 初审意见报主办处室负责人复审 | 报司领导审核 | 转相关司局会签或专家评审 | 提出会签意见或评审意见 | 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
审查期限 | 立项: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立项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 完成片:同上。 | ||||||
相关文书 | 受理通知书,初审意见及说明、审批办件(起草发文) | 复审意见
| 审签意见 | 会签意见 评审意见 | 许可批复 | 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
服务规范
(一)基本要求
实现“优质服务,限时办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制度,根据服务对象现实需求,持续优化服务方式和服务行为,促进阳光审批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接受咨询
要做到咨询一次说清、表格一次发清。
(三)受理申请
要做到材料一次收清、内容一次审清。服务对象提出事项办理申请,经办人应及时接收,必要时提供相应的示范文本。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予以指正,服务对象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决不允许擅自增加申报材料和办理环节。
(四)审查办理
要严格落实授权制度,做到权责一致,审查办理准确、规范、及时。
1.逐级审核。各级审查人依职责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准予许可建议,并出具审核意见。
2.结果送达。在批准文件或不予许可(审批)通知书出具完成后,及时通知服务对象,采取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送达。
3.资料归档。经办人将相关材料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归档,并保证服务对象的信息安全。
(五)服务人员工作纪律要求
服务人员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接受培训、收悉流程。工作中应言行礼仪得当、热情大方;接待服务、接听电话、遇到服务对象投诉时,要认真耐心、真诚服务,必要时做好记录。服务人员应能灵活运用政策法规,为服务对象提供多样化服务。严格按照对外公示的时间办理业务,未经批准不得中途或提前停止服务。服务人员遵守法纪保守秘密,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保守服务对象秘密,维护服务对象权益。工作人员办公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聊天、喧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附件下载: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