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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21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29

发布日期:2017年9月

实施日期:2017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1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的管理工作,对境外合作方、数量和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题材实施调控。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应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

1.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立项,中方机构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动画片立项,中方机构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中方机构应对联合制作的电视剧、电视动画片向总局申报拍摄制作备案公示;

3.双方共同投资,包括以货币直接投资,或以劳务、实物、广告时间等折价作为投资;

4.前期创意、剧本写作等主要创作要素由双方共同确定;

5.中外联合制作电视剧应共派创作人员、技术人员参与全程摄制。电视剧主创人员(编剧、制片人、导演、主要演员)中,中方人员不得少于1/3;

6.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的国内外版权归中方及外方共同所有。

(二)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不符合申请条件第(一)项中一条或几条的

八、禁止性要求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和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立项)


(二)申请材料清单(完成片)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3250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立项/完成片)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接件,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做出审查决定;

3.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初审及复审意见;

4.司领导审核,请专家评审后,上报总局领导签批;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6.申请人取得审批决定文件。

十三、办结时限

立项: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立项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拍摄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

完成片:在正式受理中外联合制作的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完成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5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为30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立项:《关于合拍剧立项的复函》

完成片:《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十六、结果送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010)86095643、86097075

(二)信函咨询: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邮政编码:10086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141

传真:010-68010174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在办公时间内,可通过电话(010)86095643、86097075查询办理状态或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将同意发行的中外合拍电视剧情况在官方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公告。


附录1.流程图.docx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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