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
流水号(或二维码):
事项名称 |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 审批 | ||
申请人信息 | 名称 | ||
地址 | |||
联系人信息 | 姓名 | ||
电话 | |||
电子邮箱 | |||
传真 | |||
地址 | |||
受理机构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 ||
受理依据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 | ||
收费状况 | 不收费 | ||
接受材料时间 | 年 月 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 |
受理时间 | 年 月 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 |
审批编号 | 批件发放方式 | 邮寄 | |
受理工作人员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凭本受理单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审批结果)
(受理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联系地址和方式:(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查询网址等)
附件下载:受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