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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方式进口、转播 境外电视节目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21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28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方式进口、转播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总体调控和规划。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单位。

(二)申请条件

1.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总体规划。

2. 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具体要求请见《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需要提交的材料请见第九条。

八、禁止性要求

已合并到“七、办事条件”中。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或机要网络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3250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接件,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做出受理决定;

3.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初审及复审意见,逐级上报签批。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5.申请人取得审批决定文件。

十三、办结时限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审查决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关于同意xx电视台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电话:(010)86097075,68020753。

(三)电子邮件:zonghechu@chinasarft.gov.cn

(四)信函咨询: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邮政编码:10086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141

传真:010-68010174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或电话010-86097075查询相关情况。


附录1.流程图.docx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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