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27028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方式进口、转播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
《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2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总体调控和规划。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单位。
(二)申请条件
1.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总体规划。
2. 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严格把握导向和格调,确保内容健康、制作精良。具体要求请见《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3.需要提交的材料请见第九条。
八、禁止性要求
已合并到“七、办事条件”中。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或机要网络方式提交材料。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866
联系电话:010-86093250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材料;
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接件,根据申请人所提交材料做出受理决定;
3.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受理申请,并提出受理、初审及复审意见,逐级上报签批。
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5.申请人取得审批决定文件。
十三、办结时限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作出审查决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关于同意xx电视台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
十六、结果送达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通过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向申请人下发审批决定文件,并可应申请人电话问询告知审批结果。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申请人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
2.不得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
3.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一)现场: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电话:(010)86097075,68020753。
(三)电子邮件:zonghechu@chinasarft.gov.cn
(四)信函咨询: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
邮政编码:100866。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2141
传真:010-68010174
(二)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信访办
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邮编:100866
监督电话:010-86093956
传真:010-86093055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2:00、13:30-17:30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或电话010-86097075查询相关情况。
附录1.流程图.docx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常见问题解答.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