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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细则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审查细则

2015年09月28日[ ]

审查工作细则是审批事项的内部工作规则,核心内容是细化每个审查环节的要求,明确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规范和约束自由裁量权,明确监督措施,监督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审查职权和责任。

一、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7008

二、审查流程

(一) 流程图(见附图一:一般审批事项审查工作流程图)

(二) 一般流程(一般情况下必经流程)

1.形式审查:受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初审→负责人审查→分管司领导作出受理决定→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2.业务处审查:业务处经办人员初审、起文→业务处负责人审查→综合司领导审签→分管局领导审签。

3.公文运转:办公厅印制批文→受理中心制发许可证→受理中心在外网公示审批结果→综合处归档后转办公厅。

(三) 特殊流程(特殊情况下须经流程)

1. 征求意见。形式审查过程中、业务处业务处审查中,必要时均可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 补正材料。形式审查过程中,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须补正材料。

3. 补充材料。业务处审查中,必要时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有关材料。

4. 专家咨询。业务处审查认为必要或司集体审议提出要求时,可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5. 现场考察。业务处审查认为必要或司集体审议提出要求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三、重点审查环节及要求

(一) 形式审查

1.审查部门及审查人员。由受理中心负责,有关审查人员:经办人员、负责人、分管司领导。

2.审查职责和权限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

(2)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主要是业务监管司局)关于受理该事项的意见;

(3)作出是否补正材料的决定,需要补正的寄发《补正通知书》;

(4)作出是否受理该事项的决定,予以受理的寄发《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5)登记该事有关申报信息;

(6)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的办理进度。

3.重点审查的内容

(1)是否属于总局负责实施的许可事项;

(2)报送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

(4)申请材料中的有关信息与总局数据库相关信息是否一致。

4.审查结论的确定

(1)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负责实施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作出补正材料的决定,寄发《补正通知书》;

(4)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寄发《受理通知书》。

5.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征求意见。

6.审查程序。经办人员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受理中心负责人审核材料及初审意见并提出受理中心正式意见→需要征求意见的由分管司领导签发《征求意见函》→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分管司领导签发《补正通知书》,必要时提交司办公会议审议受理意见→由分管司领导签发《受理通知书》→受理中心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7.审查期限。自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作出相应审查决定。

8.相关文书。《征求意见函》《补正通知书》《受理通知书》。

(二) 业务处审查

1.审查部门及人员。业务处经办人员、业务处负责人。

2.审查职责和权限

(1)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业务处审查(是否符合审批实质条件);

(2)需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主要是业务监管司局)意见;

(3)如需要,提出提供补充材料的意见;

(4)必要时决定并组织专家咨询、论证;

(5)必要时决定并组织现场考察;

(6)提出是否批准创办的意见。

3.审查重点内容

(1)变更后的出版单位名称是否规范、准确、得体;

(2)拟变更的主管、主办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资质条件,与出版单位间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3)变更后的资本结构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资本性质、出资人等有关要求;

(4)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改革有关要求;

(5)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是否与主管主办单位专业分工相一致;

(6)变更后是否具备相应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

(7)有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8)其他对审批决定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4.审查结论确定

(1)需要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的,决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申请材料对关系审批结果的关键内容论述不清的,提出进一步补充材料的意见,提交司领导签发《补充材料通知书》;

(3)依据现有审查条件难以对有关问题作出科学准确的评估的,决定并组织专家咨询;

(4)对通过书面审查无法获取有关重要实际情况的,决定并组织现场考察;

(5)对不需要补充材料、进行专家咨询、现场考察的事项,对其中各项条件均符合更名条件的,按照批准更名的提交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更名条件的,按照不予批准提出处审查意见。

5.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征求意见、专家咨询、现场考察。

6.审查程序。业务处经办人员初审,对材料齐备、情况清晰的,起草批文;对材料不足、情况不清晰的,提出征求意见、补充材料、专家咨询、现场考察的意见→业务处负责人审查材料及初审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必要时作出专家咨询的决定并组织实施→必要时作出现场考察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7.审查期限。一般程序自受理中心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处审查;如需专家咨询、现场考察的,相关工作时间分别为10个工作日,另行计算。

8.相关文书。《补充材料通知书》《专家咨询意见》《考察报告》。

(三) 综合司审查

1.审查部门及人员。综合司领导。

2.审查职责和权限。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材料、已起草批文进行审核,提出综合司审查意见,主要包括:

(1)决定是否补充材料;

(2)明确是否批准更名的司意见。

3.审查重点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具体要点同业务处审查要点);

(2)业务处审查意见是否正确、合法;

(3)起草的批文是否规范、准确。

4.审查结论确定

(1)申请材料对关系审批结果的关键内容论述不清的,决定补充材料,签发《补充材料通知书》;

(2)符合审批条件的提出批准变更的意见,不符合的提出不予批准变更的意见。

5.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6.审查程序。副司长审查→司长审查。

7.审查期限。综合处审核后2日内完成。

8.相关文书。无。

(四) 分管局领导审查

1.审查部门及人员。主管局行政审批工作的总局领导。

2.审查职责和权限。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已起草批文、申请材料的审核,作出是否批准的许可决定。

3.审查重点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审批条件(具体要点同业务处审查要点);

(2)综合司所提审查意见是否正确、合法;

(3)起草的批文是否规范、准确。

4.审查结论确定。符合审批条件作出批准决定;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5.审查方式。书面审查。

6.审查程序。副局长审查。

7.审查期限。综合司审核后5日内完成。

8.相关文书。无。

四、重点岗位及职责

具体见附表。

五、监督检查

总局统一安排相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接收个人或组织针对许可办理过程中各级经办人员违法违规违纪以及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监督检查部门应登记受理,并依法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行政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在结案之日起7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附表8: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经办人员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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