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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进口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09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15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的申报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审批

编码:27015

三、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28项: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含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申请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二十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自受理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审批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应当符合国家总量、结构、布局规划。”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认定的具有电子出版物进口资格的单位。

(二)经审查,无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准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应当载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名称、内容简介、出版者名称、地址、进口数量等;

2.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3.申请单位关于进口电子出版物的审读报告;

4.进口电子出版物的样品及必要的内容资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和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层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2.邮寄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层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编100052,电话:010-83138251。

(二)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 14:00-17:00。

十、办理基本流程

进口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工作基本流程包括材料受理、专家审查、总局审批、结果反馈等。

在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受理审查后,同意受理的,填制受理单。不予受理的,通知申报单位并退回申报材料。

进口电子出版物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进口单位须将样品一式两份报送审查办,进行成品核查。

进口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流程图如下:

十一、审批时限

进口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时限为20日,起始日以受理通知单为准。(办理过程中补交审查材料、专家会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二、审批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复文件;不批准的,反馈结果并说明理由。

十三、结果反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1.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认定的具有电子出版物进口资格的单位可以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的电子出版物的活动。

2.进口单位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电子出版物批准批复文件向海关办理电子出版物的进口报关手续。

(二)申请人义务

1.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2.进口单位与外方签订的电子出版物进口协议或者合同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批复文件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批复文件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属于用于出版的电子出版物的,批复文件有效期限为1年。

4.出版进口电子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纯外语类节目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利用信息网络出版进口电子出版物必须在节目版权信息页面标明以上信息。

5.出版进口电子出版物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

6.经批准进口的电子出版物,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版发行的,进口单位应当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并说明原因。

7.未经审查批准进口的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电子出版物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9.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电子出版物确需在境内销售、赠送的,在销售、赠送前,必须依照本办法按成品进口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十五、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705室。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 14:00-17:00

(三)办公电话:010-83138687

十六、进口电子出版物内容审查相关表格

1.《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书》

以上表格由进口单位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样式和规格自行印制。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gapp.gov.cn/)进行下载。


附件:出版境外着作权人授权电子出版物申请书、常见错误示例情况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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