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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09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10-001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的申报和办理。

二、办理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三条:凡从外国进口音像制品成品和进口用于出版及其他用途的音像制品,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网络出版。

三、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四、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

六、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报主体应为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认定的具有音像制品进口资质的单位,或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

(二)经审查,无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准予引进。

七、申请材料

(一)进口单位申报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

2. 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着作权认证机构的登记认证文件;

3.节目样片(载体形式为CD、VCD、DVD或其他载体);

4.音乐专辑介绍、专辑曲目、歌词中文翻译、主创人员简介、表演者、演奏者、词曲作者,影视剧剧情梗概及目录、制作公司介绍、国际发行及获奖情况、报审单位初审意见。

5.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和邮寄方式提交材料。

八、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层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

2.邮寄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层受理大厅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邮编100052,电话:010-83138251。

(二)办公室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 14:00-17:00。

九、办理基本流程

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工作基本流程包括材料受理、专家审查、总局审批、结果反馈、成品缴送与成品核查等。

在对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准确性等进行受理审查后,同意受理的,填制受理单。不予受理的,通知申报单位并退回申报材料。

进口音像制品自出版之日起30日内,进口单位须将样品一式两份报送审查办,进行成品核查。

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流程图如下:

十、审批时限

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时限为30日,起始日以受理通知单为准。(办理过程中补交审查材料、专家会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一、审批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下发《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不批准的下发《进口音像制品审查通知单》,并说明理由。

十二、结果反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三、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 申请人权利

1.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核认定的具有音像制品进口资质的单位可以开展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活动。

2.进口单位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向海关办理音像制品的进口报关手续。

3.在经批准进口出版的音像制品版权授权期限内,音像制品进口经营单位不得进口该音像制品成品。

(二) 申请人义务

1.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2.进口单位与外方签订的音像制品进口协议或者合同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3.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内容不得更改,如需修改,应重新办理报批手续。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一次报关使用有效,不得累计使用;批准单有效期限为1年。

4.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应当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变更节目名称和增删节目内容,要使用经批准的中文节目名称;外语节目应当在音像制品及封面包装上标明中外文名称;出版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号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进口批准文号;利用信息网络播放进口音像制品必须在相关节目版权信息页面中标注以上信息。

5.出版进口音像制品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语言文字规范。

6.经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出版发行的,进口单位应当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并说明原因;决定终止进口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

7.未经审查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营业性放映。

9.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确需在境内销售、赠送的,在销售、赠送前,须依照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十四、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705室(音像电子处)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1:30, 14:00-17:00

(三)办公电话:010-83138683

十五、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相关表格

1.《进口录音制品报审表》

2.《进口录像制品报审表》

以上表格由音像制品进口单位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的样式和规格自行印制。有关文件和表格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府网站(http://www.sapprft.gov.cn/)进行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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