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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09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06

发布日期:2015年9月

实施日期:2015年9月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学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有限制(《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七、申请条件

1.以出版物发行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制法人;

2.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发行人员;

3.有能够保证中小学教科书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储运能力,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仓储场所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并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相适应的自有物流配送体系;

4.有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相适应的发行网络。在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所属出版物发行网点覆盖不少于当地70%的县(市、区),且以出版物零售为主营业务,且备相应的中小学教科书储备、调剂、添货、零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5.具备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

6.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风险防控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7.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五年以上。最近三年内未收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审批中小学教科书发行资质,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小学教科书发行单位的结构、布局宏观调控和规划。

八、禁止性要求

见申请条件。

九、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请示文件;

2.申请单位的企业章程;

3.申请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发行人员的资质证明;

5.最近三年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证明企业信誉的有关材料;

6.经营场所、发行网点和储运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7.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情况的证明材料;

8.企业发行中小学教科书过程中能够提供的服务和相关保障措施;

9.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依法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承诺书;

10.拟申请从事中小学教科书发行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状况、储运能力、发行网点等的核实意见;

11.其他需要的证明文件。

十、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受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

2.信函接收:

接收部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

接收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电话:010-83138956/57/58,83138970

传真:010-83138440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十二、办理方式

1.形式审查:受理中心接收申报材料→经办人员初审→作出受理决定→在外网发布并持续更新该事项办理进度。

2.业务处审查:业务处征求监管司局意见→经办人员初审→业务处负责人审查。

3.集体审议:业务处集体审议→综合司集体审议→审批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

4.批文办理:业务处起草批文→综合司领导审签→分管局领导审签→总局领导审签→办公厅印制批文→受理中心制发许可证→受理中心在外网公示审批结果→综合处归档后转办公厅。

十三、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费用。

十五、审批结果

行政批复文书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行政批复文书将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在《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以及批复文件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的权利。如同意批复中“请持此件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行政受理中心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备案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不同意批复中的“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010-83138956/57/58,83138970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部门监督机构受理。

名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举报中心。

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 邮编:100052。

网上投诉:www.sapprft.gov.cn。

举报电话:12390,010-65212870,65212787。

电子邮件举报:jubao@shdf.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40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一楼大厅西侧受理中心。

(二)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三)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菜市口站东北角;公交102、105、109路菜市口北站。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行政审批栏目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http://www.sapprft.gov.cn/sapprft/channels/3989.shtml


附录:示范文本、常见问题错误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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