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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跨省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12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46

发布日期:2015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15年8月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机构申请利用有线方式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3号)。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利用有线方式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申请主体:

经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及所属机构;拥有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经营权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

(二)利用有线方式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总体规划和业务要求;

2.具有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及相关管理制度;

3.资费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的信誉和能力;

5.有长期提供传送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6.有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八、禁止性要求

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

九、申请材料目录(均要求为原件)

1.有线电视网络建设及覆盖情况、传送内容(应写明具体频道、节目名称)、传送范围、技术手段(数字传输或模拟传输)、传送方式(节目传输或接入服务)等内容的说明;

2.申办机构基本情况。申办机构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企业章程、营业执照、股东背景情况的说明,事业单位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

3.《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5.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包括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6.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送方案;

7.广播电视节目信号来源证明。

十、申请接收

申请材料联系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秘书处;联系电话:010-86093061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利用有线方式跨省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应向地(市)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予以颁发《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二、办理方式

普通情况下采用一般程序,部分涉及到技术参数和传输方式的需传媒司和科技司并联审批。

十三、办结时限

采用一般程序的为20个工作日,涉及技术方案审核的为45个工作日。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该审批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机要网将批复发给相关省局

十七、咨询途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

010-86096811,86095537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监督投诉电话

010-86093956,86093055(传真)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8点30分—11点30分,13点30分—17点30分


附录:1.流程图.docx

          2.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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