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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单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

2017年04月11日[ ]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

审批事项受理单(通知书)


流水号(或二维码):

事项名称

(注:具体办理的事项或子项名称)

申请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证件信息)


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地址


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受理依据

《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8号)

《关于境外传媒在我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加强审批管理的通知》(国新办发文[1995]4号)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接受材料时间

年  月  日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批件发放方式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申请人凭本受理单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审批结果)


(受理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法规定: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联系地址和方式:(通讯地址、电子信箱、查询网址等)


附件下载:受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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