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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电影片审查服务指南

2018年03月21日[ ]

服务指南编号:27026-002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01日

实施日期:2018年01月01日

发布机构: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或其他已领取省级广电部门颁发的《影片审查决定书》的制片单位“电影片审查”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七条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52号)第三章

四、受理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六、审批数量

无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或其他已领取省级广电部门颁发的《影片审查决定书》的制片单位;

2、影片已经在总局立项或备案公示。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影片初审所需提交材料

       

影片终审所需提交材料

       

(二)申请材料提交

1、初审:

(1)申请人须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方网站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政务平台)提交相关电子版申请。网址:http://dy.chinasarft.gov.cn/

(2)网上申请同时,须将纸质材料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2、终审:

申请人现场将材料送至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申报:http://dy.chinasarft.gov.cn/

2.现场接收: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二)办公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具体事项根据实际选择)

(一)新办

采用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等。

(二)依申请变更。具体程序参照一般程序

十二、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相关部委协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建议权

3.陈述、申辩权

4.申请复议权

5.提起行政诉讼权

6.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和《电影管理条例》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2.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3.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4.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5.协助公务的义务。

6.维护公益的义务

十七、咨询途径

(一)现场咨询: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制片处

(二)电话咨询:(010)86090423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总局统一受理。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

(二)接收时间:周一-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30

(三)乘车路线:地铁1号线南礼士路C口出;公交3路、19路、42路、46路、56路、697路真武庙下。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现场咨询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附录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常见错误示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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