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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提案答复
提案答复
  • 索  引  号 :00A01-09831-2017-00087
  • 发布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名        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53号(文化宣传类043号)提案答复的函
  • 文        号 : 新广提案〔2017〕96号
  • 主题分类 :提案答复
  • 发布日期 :2017-10-31
  • 主  题  词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953号(文化宣传类043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年10月31日[ ]

张抗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文字作品网络付酬标准的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正如您提到的,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了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向作者付酬。

关于您提出的《办法》中缺乏细化标准特别是低限标准问题,我局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强调合同优先原则。尤其是由于网络使用者的商业模式不同,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情况千差万别,具体的付酬情况一般由市场决定。在为修订《办法》开展的调研座谈中,我局曾就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标准征求了着作权人、使用者、着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等多方意见,了解到各方意见有很大分歧,但是着作权人强烈要求能在《办法》中有原则性体现,解决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付酬标准无据可依的情况。因此,为回应着作权人的强烈呼声,《办法》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稿酬标准使用了指导性的表述方式,《办法》设定的稿酬标准仅供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参考,这也是考虑到如果由政府部门强制规定过于细化的网络稿酬标准,可能不符合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经济的规律,也可能会使一些优秀作品的着作权人权益受到损失,影响创作的积极性。此外,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文字作品的,另行适用《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                 

我局认为,您提案中提出的报酬支付方式和付酬标准都具有合理性,都可以作为作者和使用者在实践中约定稿酬的参考。我局一贯重视网络环境下文字作品使用和保护的相关问题,近年来将其列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的重点,并连续委托中国文字着作权协会开展了相关课题研究。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指导中国文字着作权协会在今年的研究课题中注重开展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相关调研。同时,我局也将继续关注网络使用文字作品付酬的情况,进一步规范网络使用作品秩序,并按照着作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损害着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感谢您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8月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010—83138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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