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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提案答复
提案答复
  • 索  引  号 :00A17-09831-2017-00100
  • 发布机关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名        称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267号(文化宣传类145号)提案答复的函
  • 文        号 :新广提案〔2017〕94号
  • 主题分类 :提案答复
  • 发布日期 :2017-10-31
  • 主  题  词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267号(文化宣传类145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7年10月31日[ ]

陈道明等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类电视节目的提案》收悉。现将有关意见答复如下:

我局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宣传,并始终坚持严格法制类节目导向管理。我局的主要做法有:

一、严控案件披露尺度。我局明确要求各级广播电视台播出的法制类节目控制案件披露尺度,避免过度展示作案手法和破案细节,特别是高科技犯罪、高智商犯罪、暴力恐怖犯罪的具体手段,防止不法分子学习效仿。对于恶意报复社会、个人极端行为等特殊案件,要严格依据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准确报道,防止诱发具有类似经历和诉求的人员效仿,诱发同类犯罪。

二、以案释法,加强普法教育。要求法制类节目积极开展公益普法宣传,增加法治内容比重,不能用涉法报道代替法治宣传,局限于报道案件消息或描述案情,而要坚持弘扬法治精神,在报道和评论中准确解读法律条文,解析法律问题,引导全社会树立法制观念。

三、提高节目生活贴近性和实践指导性。要求法制类节目强化服务功能,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关联度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剖析讲解所涉法律条文、公民权利义务和相关司法程序等,发挥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专业人士作用,通过法言法语和群众语言相结合解析法律知识,给出符合法律规定、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引导群众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充分体现节目的实践指导价值。

四、坚持正确导向,严格审查管理。要求法制类节目坚持正确内容导向,从积极的社会效果出发,杜绝借个别案例对体制机制、国民素质、社会环境等作出整体否定的评价。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必须认真落实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制,完整履行节目播前审查程序,法制类节目要在常规节目审核基础上,加强事实审核、法律审核,严把节目的事实关、法律关。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以高标准、严要求推动法制类节目制作播出,进一步向广大观众传播法律信息、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感谢您们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8月1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010—8609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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