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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7-02-10   来源:      [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7〕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2016年,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和总局部署,不断提升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加大创作播出力度的同时,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合作,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数量持续增多,播出时长持续增加,内容质量显着提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为推动创作生产出更多的优秀作品,现将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设置
  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传播机构”共3类扶持项目,由总局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具体见附件1)
  二、申请主体
  (一)各有关部门、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播出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及个人,均可申请2016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项目扶持。
  (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及其他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均可申请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2016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需在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创作完成。已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网络广播电视台中播出过和未公开播出过的作品均可参与评审。
  (二)申请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需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围绕重点主题和重要内容,有规划的传播了一批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机构还需满足总局61号令对公益广告播出的相关要求,且所属的各个频率频道每天播出的优秀公益广告总共不少于20条次。
  (三)原则上,参加总局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征集的特定主题公益广告作品,不重复申请总局“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项目扶持。
  四、程序及要求
  (一)2017年3月15日之前,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或“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将符合要求的作品或者本单位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播出情况,报送至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
  (二)2017年3月31日之前,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需完成本辖区内报送的作品和传播机构的初审工作,并填写相应的扶持项目推荐表(附件2、3),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名单报送总局传媒司。中央三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和总局直属单位及各中央有关单位,直接将材料报送至总局传媒司。
  (三)各中央单位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推荐通过初审的扶持项目数量上限为:“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播出机构”,每类不超过6个。
  五、工作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第84号令)等文件精神,和总局工作部署,各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把公益广告作为重要的宣传任务,纳入宣传总体规划,从资金、机构、队伍等方向做好保障。要积极推动各级政府增加对公益广告的投入,设立公益广告扶持基金。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扶持项目的组织、审核、评选、报送等各项工作。要坚持把正确导向放在首位,强化内容审核把关,确保初审评出导向正确、质量较高的作品。
  六、总局传媒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旭
  联系电话:010-86098540
  传真号码:010-86092589
  联系地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向辖区内有关机构做好传达,并按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及报送工作。

  附件:1.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2017年修订版)

     2.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推荐表

     3.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推荐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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