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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
审批工作相关要求的通知
2016-06-03   来源:      [ ]

各相关音像出版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先行申请着作权合同登记,取得登记文件后方可履行进口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手续。现根据国发〔2016〕11号文件规定,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着作权合同登记文件,改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展合同登记工作。

二、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审批材料采取“一站式受理”,统一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宣武门办公区)行政受理大厅办理受理工作,提交材料包括:1.《进口录音(像)制品报审表》;2.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和版权授权书;3.节目样片(载体形式为CD、VCD、DVD、BD或其他通用载体);4.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其中音乐类节目要求提供音乐专辑介绍、专辑曲目、歌词中文翻译、表演者、演奏者、词曲作者及主创人员简介,影视类节目要求提供剧情梗概、编导人员、演员、制作公司介绍、国际发行及获奖情况;5.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三、以上所称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含信息网络出版,在着作权合同登记和认证工作过程中,不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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