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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2008-04-30   来源:      [ ]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5号)。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论证、验收时间)。
  审批部门:社管司
  (一)主体条件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经批准设立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有线电视整体平移试点地区的有线电视运营机构。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具有同时为10家以上三星级以上或者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提供视频点播业务能力的机构。  
  (二)申请程序
  1、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应向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论证期限为三十日。广电总局根据论证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2、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九十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甲种、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资料。  
   6、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应提交营业执照和宾馆饭店星级评定的相关证明;其中,由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还需要提交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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