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电办发〔2017〕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和《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等规定,总局决定自2018年1月至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进行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二、审核部门
(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负责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业绩审核;
(二)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持证机构的业绩审核。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总局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代理、交易、出口等制作经营业绩;
(三)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1种情况(除第四点);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一)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所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社会效益突出的,定为“合格”等级。
(二)有相应节目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够按要求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
(三)有以下几类情况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节目的;制作的节目导向出现偏差、内容低俗庸俗,遭到社会广泛差评的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不参加业绩审核的;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除第四点)相关规定的。
(四)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和连续两年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手续。其中,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节目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制作的节目导向出现偏差、内容低俗庸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要立即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五)对于列入“不合格”名单的制作机构,管理部门要予以记录,作为该制作机构今后办理各项广播电视业务的参考依据。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制作经营导向偏差、内容低俗庸俗、社会广泛差评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节目的制作机构,列入“黑名单”管理。
五、审核流程
(一)网上填报业绩(2018年1月)
1.1月31日前,全国所有参加业绩审核的制作机构自行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电子政务与电子监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选择“制作机构业务”,如实申报2017年度业绩情况(具体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7〕83号));
2.按要求填报《经营情况与社会责任报告》;
3.逾期填报通道自动关闭;
4.中央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网上填报的同时,还需将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纸质审核表上报总局传媒司。纸质审核表是在网上填报完毕保存后,直接选择导出功能,打印即可;
5. 2018年起,制作机构须按月填报业绩,年终系统自动生成年度业绩报告。
(二)管理部门审核(2018年2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分别对所负责机构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标准作出结论。同时,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局需于2月28日前,将以下材料书面报送总局:一是本省2017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报告;二是《2017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可直接从“已办结”项目导出)。电子版同时发送至jiemuchu@chinasarft.gov.cn。
(三)本次业绩审核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
本次业绩审核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但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做好申请甲种证机构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制作业绩虽然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但其制作的优秀电视剧在播出后获得广泛好评,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制作机构,可在下一审核期内优先考虑核发甲种证。现有甲种证机构制作的电视剧播出后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省局应向总局报告情况并提出撤销其甲种证的意见。
六、总局联系单位
(一)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程海礁
电话:(010)86097013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二)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冯淼、左翔
电话:(010)86097359、86098573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