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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优秀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6-05-11   来源:      [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2016年度优秀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项目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电视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文艺工作座谈会、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电视剧精品工程,繁荣电视剧创作,提升电视剧品质,总局2016年继续实施优秀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项目征集评选。现就项目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参评项目应为已进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或通过重大题材立项审批,且截至报送总局终评之日尚未获准发行的作品。

(二)参评项目应符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项目评选章程(修订版)》(新广电发〔2015〕150号,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的思想、内容要求。

(三)参评项目的申报主体应为该作品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或重大题材立项审批的申报机构。

(四)参评项目应为从未获得过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专项资金资助的作品。

二、工作程序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及中央电视台、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以下简称“初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参评项目的征集和初评工作。各初评单位应根据《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初评办法。

(二)各初评单位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将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认真评选后报总局终评。各初评单位向总局推荐的终评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2015年电视剧产量超过50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不超过2个参评项目。

(三)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受总局委托负责除中央电视台和军队系统以外的中直序列制作机构申报项目的征集和初评工作,从中评选不超过2个项目报总局终评。

三、报送要求

初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作品征集和初评工作。报总局终评项目的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及其电子版光盘应于2016年6月12日前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EMS报送总局。

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见附件)、作品分集大纲、作品完整剧本、编剧阐述(不少于5000字)。

逾期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总局不予受理。

 

附件:2016年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优秀电视剧剧本扶持引导项目申请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6年5月4日   

 

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视剧司,邮编:100866。

联系人:李昕,电话:010-8609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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