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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影全面实行“一备二审制”的公告
2010-05-10   来源:      [ ]
  《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以下简称“省级广电部门”)和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电影的“一备二审制”已陆续展开。现就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应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筹备,将所属电影审查机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技术设备等情况申报广电总局。经总局审批同意后在总局网站公示,自公示之日起各省级广电部门履行相关的电影管理职能:
  (一)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工作,并及时向广电总局上报备案情况。拍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由省级广电部门审核电影剧本后,按相关管理规定报广电总局进行立项审批。
  (二)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电影制片单位的电影片审查工作,制片单位持省级广电部门的初审、终审意见,到广电总局电影局进行终审和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1、全国除吉林、广东、浙江、陕西、湖北省和北京市以外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初审工作,形成初审意见后报广电总局电影审查机构进行终审。
  2、试行属地审查的吉林、广东、浙江、陕西、湖北省的省级广电部门,负责对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进行初审,对除上述影片以外的其他影片进行终审。
  3、试行属地审查的北京市广电局,负责对所属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和中外合作影片、以及其他影片中的胶片电影进行初审,对其他影片中的数字电影进行终审。
  二、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省级广电部门开始实行“一备二审制”后,电影制片单位(包括经工商注册登记成立的各类影视文化公司,下同)摄制电影,应送所属省级广电部门备案、初审(部分省市可对部分影片进行终审,详情见上文)。但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所属的、以及在国家工商总局注册的电影制片单位不在此列,仍由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审查。
  三、考虑到电影管理工作的延续性和完整性,凡在“一备二审制”实行以前已备案或立项的电影,按原规定由原批准备案或立项的电影管理部门对其完成影片进行审查并负责相关的制片管理工作。
  四、“一备二审制”须在7月1日起全面实施,请各省级广电部门切实履行电影管理职能,请全国各电影制片单位密切关注总局网站相关栏目,并可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10-86090423,86090424,86090959;联系人:刘艳徽,黄治,靳文华)。
  特此公告

全国实行“一备二审制”的省级广电部门公示 (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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