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字【2015】581号
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各电影制片、发行单位,各电影后期制作单位,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当前,影院盗录并通过网络非法传播影片的侵权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片方的合法权益,并阻碍了电影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鉴于“数字水印”是追踪影片盗录信息的有效技术手段,为此,各电影后期制作单位在承接影片数字拷贝加工和密钥制作时,应告知委托方须启动数字水印功能,以确保影片在影院放映时带有相关信息。
各影片版权方及相关协会要加强版权保护意识,运用包括“数字水印”在内的科技手段,依法追究盗录者及非法传播盗版节目者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