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字[2013]102号
当 事 人:中国对外贸易杂志社
地 址: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
中国对外贸易杂志社: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社对外转让出版权、允许并默认广告经营者参与期刊编辑等出版活动。2010年4月,你社与北京轩宇飞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将你社《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的设计和制作工作转让给该公司,并将《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的发行和广告等经营工作交由该公司负责。2011年6月至11月,你社将由北京轩宇飞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稿的论文翻译成英文刊发在《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上,你社通联发行部将该公司负责组稿的论文传送给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使大量中文论文以《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名义长期被《中国知网》收录,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你社内部管理混乱,期刊采编与经营业务未严格分开,致使经营人员伪造2011年1-5期下半月刊,以欺骗的手段通过年度核验。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我署关于中国对外贸易杂志社有关情况的谈话笔录(一)、(二)、(三)、(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关于《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违规行为自查自纠的报告;中国对外贸易杂志社与北京轩宇飞扬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协议;中国对外贸易杂志《关于我社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相关整改意见及对王石的处理意见的报告》等。
2013年2月22日,我署向你社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社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社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你社允许广告公司介入期刊采编环节,向其他单位转让《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版面,采编业务与经营业务未严格分离,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上述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情节严重。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等相关规定,给予你社《中国对外贸易》(英文版)停业整顿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从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
如你社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