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字[2013]70号
当事人:消费日报社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定安东里20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炳晶
消费日报社: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04年7月,你社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虚假材料,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袁仁国申领并发放新闻记者证。2009年3月至7月,在新闻出版总署组织全国统一换发新闻记者证期间,你社通过填报袁仁国自2000年起在你社工作、任专刊部主任等虚假信息,提交虚假劳动合同等虚假申报材料为袁仁国再次申领新闻记者证,并在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及年度核验中,未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和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的相关规定申请注销袁仁国的新闻记者证。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社李荣钢、邬成梁、牟新艇、刘利民、范伟民、王玉、黄振球等人因工作岗位变化或者退休等原因调离新闻采编岗位后,你社未及时申请注销其新闻记者证。直至本机关立案调查后,你社才根据相关规定申请注销以上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此外,各地群众对你社驻各地记者站有大量举报,目前已查实你社驻四川、甘肃等省记者站存在擅自聘用工作人员违规从事采编活动等严重违规问题,仍有众多违规问题尚待核查,反映出你社内部管理混乱,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消费日报社提交的《关于有关人员记者证情况的检查报告》;消费日报社提交的袁仁国申请新闻记者证的申报材料;消费日报社提交的新闻记者证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自查报告;消费日报社提交的《关于核查记者证情况的汇报》、《消费日报社关于甘肃记者站情况的汇报》、《关于消费日报四川记者站情况说明的函》;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显示的袁仁国简介。
2013月2月19日,本机关向你社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出字[2013]25号),你社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社提交虚假的新闻记者证申报材料,擅自扩大新闻记者证发证范围,未及时注销不具备持证条件的人员的新闻记者证,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现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决定给予你社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你社重新审核你社所有持新闻记者证人员的资格,及时注销所有不具备持证条件的人员的新闻记者证。请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执行罚款决定。
鉴于你社内部管理混乱,不具备有效管理记者站的条件和能力,不符合《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导致记者站存在严重违规问题。现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采取以下行政措施:责令你社对驻各地记者站进行为期半年的内部整改,全面核查并纠正记者站存在的违规问题,认真清理记者站的违规人员,建立健全记者站管理制度,通过整改达到有效管理记者站的目标。整改期间记者站停止一切对外采访活动。
如你社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201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