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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出字[2013]1号
2013-04-18   来源:      [ ]

新出字[2013]1号


当事人:内蒙古日报社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阿拉坦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惊海


内蒙古日报社: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09年6月18日以来,你社未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擅自将《网络导报》出版单位由内蒙古日报社变更为网络导报(北京)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导报公司”),并将报纸出版单位的出版地从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变更为北京。2011年,你社向网络导报公司授予“网络导报社”公章及钢印各一枚,由网络导报公司以网络导报社名义对外开展出版活动。

  本机关查明,2011年6月23日,你社网络导报公司与北京南北极国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极公司”)签署代理协议,由网络导报社社长郑国民和南北极公司代表张海亮共同签字,以授权南北极公司代理广告运营为名,约定收取120万元。作为回报,你社网络导报公司约定向南北极公司每周提供8个《网络导报》版面,由南北极公司负责栏目组稿及广告、经营等相关工作;约定南北极公司可以“以《网络导报》采访部名义进行组稿活动”,南北极公司可推荐合适人选报批后“以社长助理(限一人)、采访部主任(限一人)、副主任(限二人)名义开展工作”;约定为南北极公司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相关证件。此外,你社网络导报公司还与南北极公司补充约定,明确采访部业务由南北极公司代理运作,采访部工作人员与你社网络导报公司不发生任何劳资关系。

  协议签定后,你社网络导报公司于2011年8月12日实际收取了南北极广告公司60万元,并给南北极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梅的丈夫、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海亮办理网络导报社工作证,注明职务为网络导报社社长助理,后来又让其兼任采访部主任。此后,张海亮实际负责网络导报采访部运营,并将采访部设在与南北极公司相同的办公地点,招聘周俊芳等14人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期间,以网络导报社名义违规为周俊芳、许可、何义涛、牛伟、刘爽、田来锁、鄂凤鸣、贾俊杰等人申领并发放了新闻记者证。从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由张海亮、周俊芳分别担任版面主编,在《网络导报》“新闻调查”版面刊发大量针对基层单位的批评性报道,同时在“专版”版面刊发大量基层单位正面宣传报道。2012年2月28日,由周俊芳任主编的“新闻调查”版面刊发了周俊芳等人采写的题为《跑调的撤村建居》的整版新闻报道,批评天津市武清区占用农田进行高尔夫球场建设等商业开发。而一周后的3月6日,由周俊芳任主编的“专版”刊发了《一颗正在崛起的京津新星》的两版新闻报道,正面宣传天津市武清区经济建设取得的巨大成绩。周俊芳同时还负责南北极公司的广告业务。期间,张海亮还以网络导报社名义分别向陕西凤翔县人民政府、中共咸阳市秦都区委发去《刊发通知》和反映当地存在问题的稿件,要求当地“三个工作日内与本报联系,逾期本报视为同意稿件内容,本稿将择期刊发”,这些稿件后来均未在《网络导报》刊发。

  本机关查明,2011年11月下旬,你社网络导报公司为获取利益,由公司运营中心主任李罡与南京快速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快速公司”)人员口头约定,以每办一个新闻记者证支付20万元的方式为该公司人员办理两个新闻记者证。11月22日,你社网络导报公司与南京快速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以授权南京快速公司代理广告运营为名,约定收取40万元,作为回报,约定南京快速公司可推荐符合条件人选担任《网络导报》网事报道栏目主编,同时约定为南京快速公司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并赠送100个广告版面。协议签署后,你社网络导报公司于11月25日收取了南京快速公司17万元首付款,并为南京快速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应莲的丈夫、该公司实际负责人龚建飞及龚建飞之弟龚建龙办理网络导报社工作证,注明职务分别为网络导报社“网事报道”的主编和副主编。2012年1月6日,你社网络导报公司以网络导报社名义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为南京快速公司人员龚建飞、龚建龙申领新闻记者证。2月25日,你社网络导报公司在收取2万元押金后,向龚建飞、龚建龙发放了新闻记者证。此后,龚建飞、龚建龙开展了采访活动,但未在《网络导报》上刊发新闻报道或者广告。

  本机关查明,你社网络导报公司在与河南太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开展广告代理合作中,为该公司人员王文杰办理网络导报社工作证。2012年3月29日,王文杰以《网络导报》记者身份,携带题为《河南民权义乌市场:安全欺诈和隐患 所有商户苦难言》的稿件,两次到中原置业有限公司,以报道河南民权义乌商贸城存在安全隐患相要挟,向该公司索要5万元,实际收取2万元,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经当地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机关查明,2011年8月23日你社网络导报公司以网络导报社名义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为你社网络导报公司经营人员李罡申领并发放新闻记者证。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同意出版《网络导报》的批准文件;内蒙古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网络导报》报纸出版许可证;内蒙古新闻出版局存档的《网络导报》报纸登记表及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内蒙古日报社提交的《关于〈网络导报〉有关情况说明的函》;2009年6月18日和2012年2月28日、3月6日、5月22日出版的《网络导报》样报及《网络导报》其他样报;网络导报公司与南北极公司、南京快速公司等公司签署的代理协议;中共中国电力报社委员会《关于部门调整及干部任免的通知》;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提供的调查郑国民、张海亮、周俊芳、贾俊杰、李罡、龚建飞等人的谈话记录及录音;张海亮签发的两份《刊发通知》及稿件;网络导报社发出的张海亮、龚建飞、龚建龙等人的工作证;网络导报社发出的龚建飞、龚建龙等人的新闻记者证;网络导报社给南北极公司、南京快速公司等公司的收款发票;龚建飞提供的李罡和龚建飞的谈话视频;网络导报社向内蒙古新闻出版局提交的龚建飞、龚建龙、李罡等人的新闻记者证申报材料;网络导报公司给龚建飞、龚建龙的新闻记者证押金收据;河南省民权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提供的王文杰涉嫌敲诈勒索案的说明及王文杰所带新闻稿。

   2012年12月4日,根据你社的申请,本机关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了你社就本案所作的陈述和申辩。经审核,本机关认为,你社擅自变更《网络导报》出版单位名称和出版地,你社网络导报公司向广告公司转让出版单位名称及所出版的《网络导报》版面,允许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采编活动,通过填报虚假材料违规申领新闻记者证,擅自扩大新闻记者证发证范围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你社未遵守出版管理法规,擅自变更报纸出版单位,擅自变更报纸出版地,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你社网络导报公司向广告公司转让出版单位名称及所出版的《网络导报》版面,允许广告经营者参与报纸采编活动,通过填报虚假材料违规申领新闻记者证,擅自扩大新闻记者证发证范围,情节严重,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决定给予你社吊销《网络导报》报纸出版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撤销龚建飞、龚建龙、李罡、周俊芳、许可、何义涛、牛伟、刘爽、田来锁、鄂凤鸣、贾俊杰等人的新闻记者证,注销《网络导报》其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责令你社立即停止《网络导报》一切出版活动,收回所有新闻记者证,并于10日内交由新闻出版总署销毁。

  如你社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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