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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出字[2013]73号
2013-04-18   来源:      [ ]

新出字[2013]73号


当事人:购物导报社李德勇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定安东里20号楼


购物导报社: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社记者李德勇自2012年7月以来,擅自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东路39-2号楼2单元102室设立记者站,被连云港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取缔;通过招聘记者站工作人员的形式,组织人员并亲自以记者名义对外进行所谓新闻采访,以采访报道江苏、山东等省基层单位存在的问题相要挟,向基层单位收取现金1.5万元等。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

  购物导报社提交的李德勇的聘用情况汇报;江苏省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处《关于对李德勇等人非法设立的“记者站”予以取缔的情况报告》;连云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央视焦点访谈〈蹊跷的采访〉相关情况的汇报》;连云港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连云港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对李德勇等人非法设立的“记者站”予以取缔的通知》;中央电视台提供的李德勇等人通过所谓采访收取钱物的视频资料;连云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李德勇等人的调查笔录。

  2013月2月21日、22日,本机关分别向你社和你社李德勇送达《听证申请告知书》(新出字[2013]38号),你社记者李德勇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认为,你社记者李德勇擅自设立记者站、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第六条,《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现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你社李德勇吊销新闻记者证的行政处罚。

  如你社李德勇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201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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