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字[2013]90号
当 事 人:光明日报考试杂志社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
法定代表人:何东平
光明日报考试杂志社:
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社使用同一国内连续出版物号出版8种不同版本的期刊,属于“一号多刊”。你社使用CN11-2939/G4出版《考试·高中理科》、《考试·高中文科》、《考试·新英语》、《考试·新语文》、《考试·高考数学》、《考试·中考》、《考试·综合》及《考试·教研》等8个不同版本的期刊,其中《考试·高中理科》等6个版本刊登各学科教学辅导类内容,《考试·综合》和《考试·教研》2个版本刊登学术论文。你社向北京报刊发行局为《考试·高中理科》等版本申请了7种不同的邮发代号,单独订阅发行。
你社对外转让《考试》刊号。2010年至2011年,你社分别与江苏省教育学会考试专业委员会、南京新实验课程考试研究所、《语文报》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阳光育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签订协议,出租转让刊号和期刊的采编业务,分别出版《考试·中考》、《考试·数学》、《考试·综合》、《考试·教研》等四种版本的期刊,由上述单位分别负责期刊的组稿、编辑、排版、校对等相关工作,并以合作费、出版管理费等名义收取合作方费用。其中,在与北京阳光育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乙方(即北京阳光育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责完成组稿、编辑、排版、校对、印刷、发行、宣传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合作费用12万元/年,每年在年前半个月内支付”。
以上行为有以下证据为证:我署关于考试杂志有关情况的谈话笔录;你社关于光明日报考试杂志有关情况的说明;你社与江苏省教育学会考试专业委员会等单位签署订的合作出版协议书;你社出版的《考试》2012年样刊;北京报刊发行局2013年邮发目录等。
2013年2月20日,我署向你社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你社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你社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
你社使用同一国内连续出版物号出版8种不同版本的期刊,违反《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你社向北京阳光育人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单位出租、转让你单位所出版期刊《考试》的刊号,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你社向多家单位转让出版权并违规出版多达8种不同版本的期刊,违法情节严重,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项;《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八项等相关规定,我署给予你社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限从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如你社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2013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