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复制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登记,逢单年进行。2007年复制单位审核登记工作已经结束。这次复制单位审核登记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新闻出版改革、发展、服务、管理的新要求,创新管理思路,更新管理手段。及时、准确了解复制单位基本现状和全行业改革发展基本情况,强化复制行政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努力在复制业构建“四大准入”管理体系,进一步推动复制单位“退出机制”的建立。完善宏观调控体制,更好地推进依法、科学、民主行政,以促进复制行业的健康发展。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对审核登记工作高度重视,根据这次年度审核登记工作重点,结合本省(区、市)的具体情况,认真部署,还组织人员到有关复制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大多做到严格审核。2008年6月,总署对各地报来的年度审核登记材料进行了审核备案,对审核登记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有关情况如下:
参加2007年审核登记的复制单位共有282家,通过审核并在总署备案的有239家。其中,参加审核登记的只读类光盘复制单位87家,通过审核并在总署备案的80家(其中12家是只读类光盘复制兼营可录类光盘生产)。申请注销只读类光盘复制业务的1家,暂缓登记的4家,不予登记的1家,因遗留问题待定的1家。
参加审核登记的可录类光盘生产单位48家,通过审核并在总署备案的45家。申请注销可录类光盘生产业务的2家,暂缓登记的1家。
参加审核登记的磁介质复制单位159家,通过审核并在总署备案的126家。申请注销磁介质复制经营业务的22家,暂缓登记的11家。7家磁介质复制单位申请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企业性质等项目已在总署备案。
这次审核登记工作中,总署要求各省(区、市)新闻出版局必须根据审核登记和日常监管情况建立复制单位违规档案。目前,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24省(区、市)已按要求建立了本地复制单位违规档案。
来源:总署印刷复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