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在其官网发布《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称,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公告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此前印企承印境外图书在不同地区执行13%和17%两种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发布的解读文件称,《增值税部分货物征收范围注释》规定,图书是指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书籍以及图片。由于境外图书不属于“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因此基层税务机关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对境外图书是否适用13%增值税税率予以明确。
解读文件对承印境外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原因进行了解释。文件称,据新闻出版总署介绍,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承印境外图书业务时,与审批国内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一样,对图书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两项审批的内容和目的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承印”与“由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均经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境外图书也有国际标准编序的书号,因此,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图书”,应适用13%增值税税率。
《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通过电话采访,调查了此前业界承印境外图书的增值税税率适用情况,发现两种情况:一是不同地区执行不同税率。如某大型外资印刷企业在广东和北京均有印刷公司,广东公司承印境外图书执行13%的税率,而北京公司却一直执行17%的税率;二是同一地区不同区域执行两种税率。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印刷企业承印境外图书一直执行17%的税率,而北京市西城区某印刷企业则一直执行13%的税率。
此消息一出,对近年来遭遇原材料涨价、人工成本提高的外向型印企来讲,的确是一重大利好消息,以后可以少缴4个百分点的税。北京鸿博昊天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郭铁军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一个年出口产值为1亿元(不含税)的印刷企业,如果其承印的外单均为图书,那么这个企业一年可少缴约400万元的税。
作者:左志红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