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做客人民网,就着作权保护方面的话题进行视频访谈。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各位人民网的网友大家好,欢迎关注人民网视频访谈。马上4月26日就到了世界知识产权日了,今天请来的嘉宾跟我们聊一聊版权跟我们老百姓到底有什么关系。介绍一下这位嘉宾,他是来自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欢迎于司长。
于慈珂: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于司长,其实版权不是一个新词,之前的某某文库或者某某影音,还有最近炒作特别火的XP要退出历史舞台了,其实都和版权有关系,能不能跟我们大概地概述一下版权到底跟我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哪些息息相关的关系,包括版权都涉及哪些方面?
于慈珂:版权确实不是一个新词了。实际上,它和我们每个人工作、生活都息息相关。我们知道有一个词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里面有三个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一是专利。专利主要和技术联系比较密切。二是商标权。顾名思义,商标有一个商字,商,跟商业活动联系比较密切。版权作为知识产权里面的一个很主要的部分,和文化艺术联系得最密切。我们平常提到小说、舞蹈、戏剧、电影,都和它联系最密切。我们每一个人写一首歌,谱一首曲,照一张照片,画一张画,这些都是作品,是一个创作的作品,都可能有版权。版权,还叫着作权,这两个词是一个意思。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更多是我们创作出来的精神层面的财富。
于慈珂:按照法律规定和理论的理解,版权作为一种个人的权利分为两大块:一是精神的权利,二是经济的权利,我们叫财产权利。按照我们国家着作权法规定,权利类型有十几种,有署名权、发表权、展览权、获得报酬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等,着作权法规定得非常详细,大家有兴趣可以拿出来看一看。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确实这里面的门道很多,我们老百姓平时广义上认识的版权,可能就是非法影像制品,或者盗版的。记得2012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曾在北京召开了一次外交会议,并缔结了包括保护电影工作者在内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能否请于司长给我们介绍一下《北京条约》的相关情况和发展状况?
于慈珂:这个话题非常重要,也是很有趣的一个话题,为什么说有趣呢?因为《北京条约》是以首都北京来命名的,而恰恰在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开会,也就是今天下午,据我们所知,就会表决审议通过我们国家批准《北京条约》的事项。这个日子,跟今天我们做的访谈确实很巧合,也是很有意义的。
《北京条约》全称《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我们简称《北京条约》。在2012年6月20-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北京召开了一个会议,叫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成功缔结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实际上《北京条约》主要是保护表演者权利的。这个词可能比较专业化。在着作权法律规定和理论上,跟表演有关的有两个词,一个是表演权,一个是表演者权。比如我创作了一部作品,或者写了一部戏剧,对此我自己有表演的权利,或者许可或禁止别人表演的权利,即作者的权利,这就是表演权。但是如果作者许可了别人或组织去表演,对于表演者,他们又进行了创作,他们的创作也有权利,这种权利就叫表演者权。
从已有的涉及表演者的国际公约来说,最早的一个条约叫《罗马公约》,另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有一个与音像表演相关的条约,这两个条约都涉及到表演者权,但是规定得不完善。它只规定了表演者的听的权利,就是声音,即对声音的保护。
大家知道在现在的条件下,可能像的权利更重要,表演外形、表演形式等等这些可能更重要。特别是在互联网条件下,传播的形式很便捷,也很快。表演者的形象保护对表演者就越来越重要,尤其是对表演产业,对音像产业越来越重要。在这种情况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多年前就开始谈判这件事情,要对表演者的权利,从听和看,包括形象在内,进行全面保护。这个条约谈了二十几年,一直谈不拢,一直到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功召开了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这个外交会议由国家版权局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承办。中国政府作为一个东道主,为这个条约的成功缔结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也就是这个条约,它实现了对表演者从听的权利到视觉权利全面的保护,包括在网络条件下。
到现在为止,已经有70多个国家签署了这个条约,已经有2个国家批准了这个条约。在我国,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召开会议表决是否批准该条约,预计应该能批准。批准后,我国会成为第三个批准该条约的国家。这个条约是在北京缔结的,是以北京来命名的。我们国家目前较早地批准这个条约,会推动这个条约早日生效。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生效的规则,《北京条约》至少需要30个国家批准加入,才能生效。我们国家批准加入后,会推动其他国家尽早地批准和加入,也会推进这个条约早日生效。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也会推进版权产业整个良性发展。
于慈珂:对。大家可能会问,这么一个很专业化的版权条约,有什么意义,和老百姓有什么关系。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能够从什么地方看到它或者想到它,版权产业健康发展以后对老百姓生活带来哪些好的影响?
于慈珂:我刚才说了,这个条约的主要内容涉及对表演者权利的全面保护。对表演者权利全面保护直接的作用就是有利于表演者创作更好的表演形象,这样会更有利于影视产业和表演产业的发展。而且这是这个产业很主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这方面讲,它对整个文化产业,如演艺产业、电影产业,都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为表演者的权利会得到更多的保护,这是一个最直接的意义。
再一个意义,我们国家现在正在建设文化强国,中华文化要走出去。走出去,怎么走出去?怎样更好地走出去?作为中华优秀文化的一个很重要的载体——影视业、演出业就承载着非常重要的任务。我们这个产业做好了,有更好的表演形象、更好的作品,就更有利于我们的文化走向世界,使我们的文化在世界上产生更好的影响,这是很重要的一点。
还有一点,我刚才说了,这个条约是以北京命名的,叫《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这也是第一个在我们国家缔结,以我们国家的城市命名的知识产权的条约。而且在我们缔结条约过程中,东道主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推动这样的条约生效,会提升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形象,也对北京市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后它就载入史册了,因为这个条约叫《北京条约》嘛,就像《罗马条约》、《伯尔尼公约》一样。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向世人展示了我们积极应对的状态和心态。
于慈珂:积极、正面的,积极参与知识产权领域规则的制定、负责任大国的形象。从各方面来讲都是很积极、很有好处的一件事情。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刚才于司长跟我们说了知识产权保护到底对我们生活,甚至精神生活有什么样的深层次的意义。其实我们可能很多网友还是不太了解它对我们的现实生活到底有什么现实意义。我这里有一组数据提供给大家,大家可能会有一些直观上的认识。
前几天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发布了中国版权产业经济贡献2011年的调研报告,报告中提到2011年我国版权产业行业增加值占到全国GDP的6.67%,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比重,这里谈到的版权产业,于司长能否跟我们解释一下指的是哪些?或者详细介绍一下调研情况吗?
于慈珂:中国版权产业的经济贡献,2011年的数据,也是我们刚刚发布的,是我们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负责的一个重大科研课题,这几年一直在做。为什么要做这样一个课题?什么叫版权产业?它有什么用?这可能是网友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
首先我说什么是版权产业。版权产业也不是我们自己来定义的,实际上,我们使用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个标准定义。按照这个组织的定义,版权产业指的是版权可以发挥显着作用的一个产业,它是这么一个简单的定义。它不是一个新的产业部门,它在国民经济当中与许多部门都密切联系,它是一个集合。这些产业的一些特点,都是以版权制度或者版权活动为基础,和版权有密切关联。这些产业集合起来,就叫版权产业。它的外延是很广泛的。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不同于我们通常说的小说、影视剧、影视作品、舞台剧,其实涵盖的范围很广。
于慈珂:你刚才说的,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只是里面其中核心的一部分。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定义,版权产业分为四种,或者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个部分叫核心版权产业。核心版权产业,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个产业组是完全从事创作、制作或者表演、广播、传播、展览、销售及其他受保护客体的产业。跟这个紧密连接在一起叫核心版权产业。举个例子,比如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艺术、软件、设计、广告等这些,我们都叫核心版权产业,就是最紧密的核心层里面的那一块。这里面提到文化艺术、广播影视,从这里面就可以看出一点,版权核心产业实际上跟文化产业大体上有点近似的一个意思。这是一块。
第二块是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就是说,从事制作、制造或者销售这些作品或者其它受版权保护的客体的产业,比如电视机,比如收录机、制作机等这些产业,和版权是密切依存在一起,这些产业受版权影响非常大,我们叫相互依存的版权产业。
第三部分是部分版权产业。比如说服装、纺织、珠宝、瓷器等等或其它受版权保护的客体,有一部分跟版权有关联,这叫部分版权产业。比如说服装,它有一个设计,有一个外形;比如家纺,有一些图案;珠宝、瓷器也是这样。
最后一部分是非专用支持产业。我简单列举一下,比如说批发零售版权产品的,比如一般的运输产业、电话、通讯这些产业,我们都叫非专用支持的产业,它们与版权联系不那么密切。因此,版权产业一般分为四大块,这四大块里面最主要的是第一块—核心版权产业,这是我们最关注的,也是在版权产业里面发挥作用最大的。
中国的情况,这几年,随着版权保护环境的改善,随着保护力度的强化,我们各部分工作往前推进,版权产业这几年发展还是比较快的。刚才也说了统计的数据,我们版权局委托新闻出版研究院做的这项课题,也是最近刚发布的一个数据,版权产业的行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的比例,占GDP的比例是6.67%,2010年是6.57%,每年都有增加。从道理上讲,经济学上好象应该这样说,有6.57在国民经济里面就可以算支柱产业了。我们就可以下一个结论,版权产业应该是我们国家国民经济里面的一个支柱产业之一了,就是它发挥的作用非常大。还有一些具体的数字,时间关系,就不给广大网友介绍了,信息都是公开的。大家可以上人民网查一查。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于司长给我们介绍了版权产业大概有几块的内容,甚至调研报告的数据是怎样出来的。刚才也提到了,版权最息息相关的就是您刚才说的第一个核心层。我们的网友、老百姓平时的生活当中也会感觉到,平时在读书、上网、看电影,可能都会遇到,甚至大学生毕业写论文,都会遇到版权。近期出现一个特别好玩的事,在这里想跟于司长探讨一下,是琼瑶公开信控诉《宫锁连城》这个电视剧抄袭了她的《梅花烙》,并且表示说隔岸维权非常困难。第一特别想问您,这个电视剧好象看到的网友说,确实有那么点意思,有点像。有没有涉及到侵犯了她的作者着作权或者版权,如果她要维权,如果成功,咱们给她支支什么样的招,毕竟琼瑶阿姨这么有名,这么多年了,大家都是看着她的电视剧长大的人,给她想想办法。
于慈珂:这是最近议论得比较多的一件事情,确实涉及到版权的问题。琼瑶也有一封公开信,于正也有一些说明,各说各的话,但这里有一点,都涉及到版权的话题,也是大家都关心的一件事情。
因为按照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版权是一种个人的民事权利。无论是作者的什么权利,如果你认为别人侵犯了你的权利,我们国家规定的有很多救济的渠道。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最有效的救济渠道还是到法院打官司,最终由法院判定,看他是不是侵犯了你的权利。具体到这件事情,是不是属于抄袭,应该由法院判决。如果法院判决属于抄袭,《着作权法》都有规定,被侵权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琼瑶作为作者,维护自己的权利,她应该得到什么,法律上都规定得非常清楚。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很多人都在想,琼瑶阿姨是隔岸维权,很多年我们说到内地之间的维权可能都不是那么容易,很多维权制度走得很艰辛,维权的成本也很高,有的人耗不起这个时间。这两年我们逐渐听得越来越多就是很多内地的歌手联合起来要控诉一家网络公司,说我的唱片都卖不出去了,就是你们总让网友去下载。本来让大家都听到,宣传度高,这可能也是一件好事,但是往往这样的侵权让他损失了很多卖唱片的钱,这样打击了很多做音乐人的热情。同样的例子可能放到别的领域,可能很多打击了写小说的或者搞文艺理论创作的这些人的热情,您怎样看待这样的事件,维权的成本非常高?
于慈珂:其实做任何事情都有成本,这是大家都承认的。至于说你的着作权被侵犯了,你要维护自己的权利,你肯定要花一些成本。这种成本,应该说在传统的条件下,承担还低一些。在互联网条件下,这种成本就会更高。我们知道互联网是一个比较自由的世界,它的规则和网下差别比较大。对互联网这么一个比较自由、无疆界,而且传播速度这么快的情况,维权的难度就更大。因为创作和传播属于不平衡的状态,作品在网络上容易复制,容易传播,非常快的。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而且ID里面的人都是虚拟的人。
于慈珂:对,你不知道谁侵犯了你的权利,什么环节侵犯了你的权利。在网络条件下,维权的成本会更高。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往往到最后就成扯皮了。我说我对,你说你也对。
于慈珂: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最后真很难说会有一个有效的结论、结果,这比较难。但是好在我们国家也有一些法律规定,比如我们《着作权法》2000年第一次修改的时候,对网络条件下的着作权保护有规定,《着作权法》通过以后,我们国家又制定了一个《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个条例就是专门对网络条件下的着作权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个规定实际上基本上解决了你刚才说的问题,就是互联网条件下怎样维权。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难道就没有办法了吗?
于慈珂:是有办法的。第一,侵犯了你的什么权利,是怎样侵犯的,你应该怎么去做,最终你会得到什么,法律都有规定。另外,根据这样一个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部门都有一些相应的解释,进一步完善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利保护的权利。实际上,如果在信息网络条件下,权利人的权利被侵犯了,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去年年底国家版权局对百度影音和快播通过播放器软件传播侵权视频作品进行了查处,其实可以看出国家对网络这块遏制盗版的决心,很多网友有的拍手称快。于司长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国家版权局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情况。因为您刚才也说了网络这块增大了维权的难度,甚至成本,但是这块又难,但又不能不做,又要做得好,我们是怎样做的?
于慈珂:我刚才提到了,侵权盗版是由来已久,从有版权那天实际上就有相应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只是在互联网条件下,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地发展,侵权盗版的行为呈现一种比较严重的趋势。侵权盗版的手段越来越多,越来越容易,成本越来越低,打击和查处难度越来越大,出现这么一个趋势。
根据这样的情况,国家版权局这些年就把打击侵权盗版的工作重点放在了打击网络的侵权盗版行为方面,我们做了许多工作。其中有一项工作,我们叫开展“剑网”行动,一般是每年下半年,联合工信部、公安部、国信办几个部门,我们联合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简称“剑网”行动。这个活动从2005年就开始了,今年再开展就第十次了,我们对网络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查处开展得还比较早,效果也比较明显。每年都查处许多案件,关闭许多服务器,甚至还有刑事案件,许多被判刑,每年都有。
刚才你提到的快播公司和百度公司这两个处罚的案件,是我们去年“剑网”行动里面抓的两个大案。大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这两家公司,特别是快播,快播时间比较长,就利用我下面说的这种方式,它利用跟放播放器进行侵权盗版,这是一种新的侵权形式。这个业界反映非常强烈,举报的也很多。特别对我们网络的版权秩序,特别是网络视频领域的版权秩序冲击非常大。我们就把它做成一个“剑网”行动里面的重点案件来查处。去年年底,我们对这两家公司,责令他们停止侵权行为,罚款25万元,作出这么一个行政处罚。反响很大,对整个互联网的版权秩序,特别是视频领域的进一步规范起到非常好的作用。处罚以后,百度公司马上停止了它的百度影音的播放器这么一个模式,前几天快播,你也知道,也停止了播放器,当然大概还有其他一些因素。也就是说,这两家公司都停止了它的终端播放器这样一种服务模式。也就意味着,通过这种模式进行侵权盗版不复存在。这对规范互联网领域的版权秩序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这是去年“剑网”行动的一个典型案例。前不久,我们国家版权局也公布了去年全国的版权执法,包括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的十大案件,这十大案件里面我印象里有六个或者七个是网络领域的侵权盗版案件,包括我们行政执法、刑事处罚,这就说明了不光是我们国家版权局,包括司法机关、地方有关的部门,都把网络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作为一个执法的重点。今年,我们还要搞第十次“剑网”行动,我们仍然会把网络领域的侵权盗版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我们也希望把这项行动持续下去,不断完善,形成一个长效机制,对我们国家互联网领域的版权越来越规范,希望达到这样的目的。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这样才能看到更多更好的作品。尤其是维权的人、打官司的人就说了,后悔啊,当初他在创作的时候或者在作品呈现上来的时候应该做一个注册,或者有一个作品登记。很多人说,由于现在很多新的科技也不断地发达,现在微博、微视,甚至很多这种,可能几百个字,虽然分量不是太重,不像一部长篇小说或者论文,但是很多人说这是我的原创,你不能用,就来来回回打官司,如果之前就来做登记,日后就少了很多这样的官司。甚至到了法院之后我有这个证明,这可能是一个非常有力的证据。于司长,能否介绍一下目前我们国家的作品登记情况是怎样的现状,有没有很多人有这样的意识?
于慈珂:你这个问题确实非常重要,可能还有很多网友朋友不是很清楚。创作任何一个作品,都有着作权。根据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这是世界版权领域最早的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我们国家也是加入了的,和我们国家的《着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创作一部作品,你的着作权从你创作完成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实际上不需要再去批准、再去登记,这一点和知识产权领域里面其他两大部分不同。比如商标,商标需要注册,才能受到法律保护;比如专利,批准以后才受保护。着作权是自动产生原则,它是自动产生的。自动产生有它的好处,就是说很方便,我创作完成了,我就有了。但是着作权是一个无形权利。在实践中,如果自动产生了,不需要批准,谁知道你创作了?批准以后要公布,就知道了。在实践当中,自动产生就会出现权利状况不好判断,权利归谁,在哪个环节变化等等,不够清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现在世界许多国家也规定了一些跟着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相配套的一个登记制度。就是让作者创作作品以后去自己选择是否登记,不是说你必须去登记,至少我们国家是这样。但是有的国家,像美国,曾有一个阶段是必须登记,不登记,你出了问题不保护你。我们国家没有采取这种原则,我们国家是自动产生权利,有了问题,被侵权了,法院一样受理。我们跟美国不一样,两套制度。这种情况下,就会增加成本,比如你要交易和转让,状态不清楚,成本会增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一个登记制度,实际上现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都制定了这么一个制度,当然,制度是大同小异了,基本原则是一样的。有这么一个制度,就可以进一步明确权利的归属,到底权利归谁。你登记了,我就知道了,我有登记的事项,你什么时候创作的,创作类型是什么,什么时间登的,这些都会记载下来。记载下来,有利于明确归谁,以后纠纷就有可能减少。
还有一个更大的好处,就是能积累文化资源,促进权利人有效利用。原先不登记,你创作了,谁也不知道,发表了才知道。登记之后,慢慢积累多了,就可以开发利用,这是对文化积累的一个好处。对个人的好处,刚才说了,至少在我们国家来说,作品登记之后,会给你一个权属的初步证明,这个东西就归你了,是一个初步证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海关总署的规定,都给予了确认。我们国家版权局也有对作品登记的规定,这些年,我们也给这个规定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操作性更强。各位网友如果有了创作的作品,你想得到进一步的保护,进一步的确立,给你一个初步确立的文书,那就可以到版权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无论是你写部小说,或者是你有个书法作品、有个绘画、有个剧本等等,都可以。只要能构成作品,能成为作品,你就可以去,这样对着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会更有用。如果你绘画多了,以后成了名家,可能你需要的权利保护力度会更大一些。登记是对权利人有好处,对整个社会、国家、民族文化积累有好处的。
除此之外,我们这些年还有一些数据,我想简要地跟各位网友说一下,往年的就不说了,因为这些年随着整个社会对着作权的认知度越来越提高,大家对着作权越来越理解,登记的热情越来越高,更多的人创作作品以后,要到登记部门去登记。我就说去年一个数据,因为登记,我们分为几大类,第一类是计算机软件的登记,再一类是作品的登记,另外还有质权的登记,主要是三大类。主要是前两类,计算机软件和其他作品的登记。这三块加起来,去年全国的登记量突破一百万件,应该说这是一个很重大的标志性的数字,意味着我们的着作权的登记到了一个新的台阶,到了一个新的水平。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大家越来越重视了。
于慈珂:越来越重视。大家主动去登记就有这个数字,如果大家不主动去,就没有这个数字,说明大家的意识提高了。我们做好工作,提供更好的便利和服务,也是一个客观条件。这也是我们版权产业发展的一个很基础的数据,也反映了我们版权事业这些年取得的新的成果,登记量突破了一百万件。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这些数据确实能代表版权事业的发展,一是大家理念上的转变,不是像以前谁想拿来用就用,自己的东西,人家拿了也就拿了,他不知道深层次的意义。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一是加大了版权维护的难度。从正面意义上来看,它丰富了版权的内容和形式。但是近期看到很多网络媒体转载或者引用传统媒体上的一些文字或者作品,甚至一些音像制品,这些会涉及到哪些问题?
于慈珂:目前大家也比较关注这件事情。特别是网络媒体转载报纸、期刊、传统媒体稿件的情况,可能比较多,最近也发生了一些事情。这几年一直有报社维权,北青报有一个案件,网络媒体使用它的一些稿件,也不打招呼,未经许可,也不付费,也不标明来源,而且数量还比较多,他就打官司,我记得他胜诉了,得到一些保护。前一阶段,重庆日报集团也发表了一个声明,“未经允许,网络媒体不得转载”等等。
第一点,我觉得这是网络媒体对传统媒体的一个压力和挑战,因为网络媒体,我们叫新媒体,实际上影响越来越大。传统媒体跟它就形成了一些不平衡的事情,特别是网络媒体无偿的使用稿件,使用传统媒体的一些作品,这种情况应该说还比较普遍。报社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我认为是很正常的,值得鼓励的一件事情。报社也可以通过发表声明的方式,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这些都是可以,你觉得哪种方式合适、更有效,都可以。但是有一点,比如报纸、期刊发表的一个作品,特别是报社发表的一个作品,情况比较复杂。别的报社,特别是新媒体、网络媒体,有权用还是没有权用,怎样使用,我们国家的着作权法都有基本明确的规定。报社如果发表声明,还得研究这些规定,充分运用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是还要搞清楚在报纸上或者刊物上登的这些作品的权属,就是它的着作权归谁,特别是报纸,报纸有新闻稿件,这些权属归谁。一般来讲,这涉及到第二个问题,报社和记者在着作权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报社需要特别注意的。对这一点,我们国家的着作权法都有规定,报社也得按照这个规定。比如说报社为了明确这些作品的权利归属和怎么样使用,也可以跟记者和作品的作者签订一些协议,这些协议就对这些权属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约定,对于这些法律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非常关注这件事情,我们正在进行研究,我们也会在法律的框架内支持报社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行动。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从事网络新闻工作者,尤其网络编辑,也要拿好自己手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要去随便侵权。
于慈珂:对,这一点非常重要,尤其网络媒体或者叫新媒体,你们也得学习着作权法,尊重传统媒体、报刊、报社他们合法的权利。你们摘用了作品,要根据法律规定来使用,如果非法使用,要承担法律责任。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今天再次感谢于司长跟我们分享了很多保护版权、尊重创作方面的话题。
于慈珂:我最后跟大家分享一段话,也是版权的一段话,因为刚才一开始说了,版权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和每个人的工作、生活息息相关。版权到底是什么?我们保护版权有什么样的目标,我们要形成一个什么样的氛围,我这里有四句话:版权“一创成名,一创致富,一创终身享有,一创利及子孙”。这个话不是我的创作,不是我的发明,是我们总局党组书记蒋建国书记的着作权,他创作的。我们认为非常到位、非常经典。
“一创成名”,就是说你创作了作品,你可以有署名权,可以在社会上有知名度。“一创致富”,就是版权的一些获得报酬的权利,它有物质利益在里面。“一创终身享有”,这也是着作权法规定的,一旦创作了,终身都有权利。无论是精神权利,还是财产权利,都有。“一创利及子孙”,比如着作权,我们国家规定是一直保护到作者死后50年。作者去世之后50年,你的子孙还可以通过你的创作获得利益、获得好处。最后希望各位网友记住这“四个一”,记住这几句话。
人民网知识产权频道:再次感谢于司长今天做客访谈节目。各位网友,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再见。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