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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管理司相关负责人
就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年检答记者问
2013-04-01   来源:      [ ]

    2013年音像制品发行单位正在接受年检。这是在原新闻出版总署和商务部2011年3月联合出台《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将音像制品纳入出版物市场统一管理后,行政部门对音像制品发行企业开展的一次全面、细致地摸底清查工作,进一步促进音像制品市场发展,加强音像制品市场管理。《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就本次年检的指导思想、组织实施、核准条件、扶持政策、监管培训等问题,采访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刷发行管理司相关负责人。

    统一管理 共同发展

    《中国新闻出版报》:请问本次年检除摸清音像发行企业的基本情况外,还希望通过年检达到怎样的行政管理效果?

    负责人:自2008年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职责划入原新闻出版总署后,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市场管理职责交接、审核、登记、换证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于2009年开始对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开展年度核验,取得了良好成效。本次年检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管理职能,把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作为夯实管理基础和提高服务水平的有利契机,通过本次年度核验工作,统一换发许可证,全面掌握行业情况,加强监管,对严重违规、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坚决不予换证,将音像制品纳入出版物市场统一管理、共同发展。

    因此,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正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音像制品发行单位进行换证工作。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批发企业(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省(区、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网上音像店的年度核验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年度核验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

    与其他出版物一视同仁

    《中国新闻出版报》:在年度核验中,对音像制品企业的资格条件和审核内容是否与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年检条件有区别?

    负责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中“出版物”的范畴包括“音像制品”,表明有关出版物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适用于音像制品市场的管理,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年度核验和换证工作中会严格执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有关出版物批发企业、区域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和零售单位的资格条件。

    具体来说,对于从事音像制品发行的批发企业,需要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具有符合行业标准的信息管理系统;最近三年内未受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无其他严重违法记录。对于设立出版物零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至少一名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原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对于达不到资格条件的音像制品发行单位,暂不予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其可在原《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有效期满后,仍达不到资格条件的,将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同时,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从事音像制品发行的单位和个人在发行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订立供销合同,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具有以下行为的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将不予换证:发行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止内容的违禁出版物;发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发行侵犯他人着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发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

    鼓励融合发展

    《中国新闻出版报》:既然《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出版物的范畴包括“音像制品”,那么是否表明有关出版物市场发展的产业政策也包括对音像制品市场?请问在本次年检中是否有特别的政策来推动音像制品市场的发展繁荣?

    负责人:是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这一项确实表明有关出版物市场发展的产业政策也包括对音像制品市场,这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创造了政策条件。

    在本次年检中,我们提出要推动音像制品市场与出版物市场的融合发展的要求。鼓励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开展图书、报纸和期刊零售业务,通过年度核验并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可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标注“出版物零售”,开展图书、报纸和期刊零售业务。鼓励图书、报纸和期刊零售单位开展音像制品零售业务,通过年度核验并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图书、报纸和期刊零售单位,可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标注“出版物零售”,开展音像制品零售业务。鼓励音像制品发行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条件成熟的,可以申请出版物总发行企业和全国性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鼓励措施,打破过去出版物的条块分割,统一市场管理,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而努力。

    严把网络发行准入关

    《中国新闻出版报》:在目前音像制品发行遭遇多重压力下,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发行音像制品的单位和个人,有怎样的监管机制?

    负责人:《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音像制品发行、建立音像制品网络交易平台和提供音像制品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经营活动均有明确的管理要求和罚则。

    第十七条中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出版物发行单位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应自开展网络出版物发行业务15日内到原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建立发行出版物的网络交易平台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提供出版物发行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出版物发行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核实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留存证照复印件备查。不得向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经营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我们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本次年度核验工作与当前正在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紧密结合,严把准入关,坚持网络发行单位实名注册和证照公示制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加强日常监管

    《中国新闻出版报》:在日常管理上,还将做哪些工作?

    负责人:对企业的年度核验只是我们摸清行业情况的重要工作手段,根据最终的年检汇总表,我们将做数据分析、行业观察,为未来相关政策的出台提供事实依据和数字基础,尽快针对行业需求出台相关管理政策,扶持和推动音像制品发行行业进一步发展。

    同时,我们要求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把法规学习作为年度核验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以培训班、座谈会、问题答卷等形式,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开展法规培训,增强音像制品发行企业或个人的从业守法意识,引导其自律、自觉地遵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此外,我们也将会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其他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增加对音像制品发行单位的抽查,维护市场公平、稳定。

 

作者:杜一娜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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