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从10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自2005年制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时隔4年,第一次修订。新《办法》对于新闻记者证的管理工作作出了一些调整,并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和规范,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负责人就修订细节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明确新闻记者的定义
问:新闻记者证的管理首先要面对什么是新闻记者的问题,社会上对新闻记者的概念有很多模糊认识,有人认为任何人拿起一部DV就可以做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新《办法》对此有何规定?
答:新《办法》在总则第四条明确了新闻记者的定义:“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同时规定:“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这样,就明确了新闻记者的定义和范围。为有效打击非新闻机构的组织、人员从事新闻采访的现象,新办法也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规定。如第十七条规定:“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在法律责任一章还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保护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新《办法》在总则中增加了新闻机构及记者的权益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时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加强新闻记者职业规范要求
问:山西矿难封口费等事件暴露出有些新闻记者利用手中的新闻记者证从事牟利甚至非法活动,修订后的办法对这种行为有何规范?
答:原有的规章将管理重点放在记者证件的管理上,对记者职业规范要求的规定比较宏观,新《办法》对管理工作的重点进行了一定调整,从必须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的角度,丰富和完善了新闻记者的职业规范要求。如修订后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第十九条还规定:“新闻采访活动是新闻记者的职务行为,新闻记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新闻记者不得从事与记者职务有关的有偿服务、中介活动或者兼职、取酬,不得借新闻采访工作从事广告、发行、赞助等经营活动,不得创办或者参股广告类公司,不得借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借舆论监督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新闻采访权利的行为。”对这些行为规范,新办法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化监管责任 细化年度核验措施
问: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将原办法中《监管与责任》一章内容扩充为《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两章,这样调整有何考虑?
答:新《办法》将《监督管理》单列一章,丰富和充实了总署、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新闻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其中特别强调了新闻机构的管理规范要求。管理办法在修订前对新闻机构的管理要求主要放在新闻机构对记者证发证人员及范围的审核上,而管理办法修订后在原来基础上增加了新闻机构对其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要求。如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新闻记者持证上岗培训和在岗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用工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及时为符合条件的采编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报道、有偿新闻、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新闻记者证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此外,新《办法》强化了对新闻记者证的监管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新《办法》还完善和细化了新闻记者证的年度核验要求,不仅明确了由新闻出版总署、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分别负责中央新闻机构、地方新闻机构和解放军及武警部队的新闻记者证年度核验工作,而且明确规定了年度核验的统一时间、主要内容、审核程序等方面的管理要求。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对未按期参加年度核验的新闻记者证由发证机关注销。
进一步完善相关机构及人员法律责任
问:在法律责任方面,新《办法》有何变化?
答:原《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中涉及法律责任的只有一个条文,修订后的办法将法律责任细化为独立的一章共五条。该章首先增加了“中止新闻记者证使用”等行政措施,其次,对规章中有关禁止性规定都设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条款,并在不同条款中按照新闻机构、新闻记者以及社会人员在新闻记者证管理中出现的违法问题分别作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明确管理责任,也有利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