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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负责人就规范作品登记工作答记者问
2011-11-16   来源:      [ ]


 
    国家版权局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今后在全国作品登记工作中将统一登记程序、统一作品登记证书格式内容、及时统计作品登记信息,并建立全国作品登记信息数据库。这预示全国作品登记工作将由目前的“诸侯割据”逐步转向“一统天下”。11月15日,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就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着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为什么建立作品登记制度?
  答:作品登记是指着作权权利人自愿将其享有着作权的作品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以此作为对登记事项初步证明的制度。虽然根据我国1992年加入的国际着作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我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须履行任何手续,但是由于着作权属于无形财产,在实践中通常会出现权利状况很难判断、权利状态不清晰的情况,非常不利于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如果没有一套与自动保护原则相配套的登记制度,在版权的司法诉讼中,权利人为证明自己的权利将付出高昂的代价。
  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世界各国纷纷建立了作品登记制度。目前全世界有10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作品登记制度,并在《着作权法》或相关法律中对这项制度予以确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以推动各国作品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目的,分别于2005年和2010年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作品登记制度调研活动,并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的登记标准。在我国,国务院2008年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建立和完善作品登记制度作为一项重要专项任务。作品登记制度不仅对激励创作者创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是保障着作权交易、促进版权有效运用、实现版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
  记者:目前我国作品登记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为什么在其实施17年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呢?
  答:《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自1994年颁布以来,在预防作品权利归属法律风险、降低作品市场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长期实行各地分散登记的做法,作品自愿登记工作中出现了登记审查标准不一致、收费标准不规范、登记证书制作五花八门、本地登记在异地不予认可、不同地区对同一作品重复登记和登记统一公告难以实施等问题,给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带来了一些困惑。为改变这种状况,按照柳斌杰署长关于“今年要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将全国作品登记工作统一起来,及时掌握全国的作品登记情况”的指示精神,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立法计划,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将全面推进作品登记工作,扩大作品登记范围和登记数量,规范登记程序,建立全国统一的统计公告系统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并起草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以此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作品登记体系。
  目前,由于《办法》法律效力较低且制定的时间较早,在实践中造成一些问题,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规定,修改《办法》的难度较大。另外,即使修改《办法》,也并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因此,在制定《通知》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重点解决实践中急需解决而现有作品登记办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善的问题。
  记者:在进一步规范作品登记程序工作中,国家版权局将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答:今后将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作品登记证书不统一的问题和作品登记信息统计不及时,无法统一公告、查询的问题。
  由于目前各地采用的是本地的登记证书,从内容到形式都不统一。这次制定的《通知》,对作品登记证书的编号、内容、形式都作了统一规定。编制全国统一的登记证书的编号,对作品登记证书应包括的内容作出规定,如必须具有作品名称、作品类别、作者姓名或名称、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权利取得方式、已发表作品的发表日期、出版日期和制作单位等事项。同时,严格规定各登记机构要使用由国家版权局统一监制的《作品登记证书》,证书格式要通过国家版权局网站下载,由各地印制。
  目前只有登记信息年度统计制度,《通知》中则建立了月度统计制度,要求各地按月度统计本地作品登记情况并报送,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统一汇总后报送国家版权局。《通知》对作品登记统计内容也作了具体规定,并以附件形式与《通知》一同下发。统计结果将在国家版权局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公告,公众可在网站上进行查询。另外,《通知》还对1994年《办法》中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作品登记申请受理、作品登记申请审查、作品登记时限、不予登记决定等作品登记的程序性问题作了规定。
  记者:《通知》的下发是否预示着将适时对《办法》作进一步修改?
  答:《办法》已实施17年,根据这些年来作品登记工作积累的经验和反映出的问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考虑明年启动《办法》的修改工作,并力争在《着作权法》修订时,增加作品登记内容。要解决作品登记的问题,必须立足长远,从立法层面考虑。第三次《着作权法》修订工作已经启动,我们已经建议新闻出版总署法规司与立法部门沟通,利用这一机会解决作品登记的法律依据问题。
  此外,我们将加大对作品登记工作的宣传力度,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在全面推进作品登记的同时,选择重点省市突破,力争使其在作品登记数量和范围上有较大提高。将选择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福建、山东等地为推动作品登记工作重点地区,要求这些地区将作品登记工作作为近期版权工作的核心内容,争取取得较大突破。

作者:赖名芳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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