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暂行办法
新广电办发[2015]153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广播影视行业发展状况,加强对统计基本单位信息的管理,有效开展统计调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规范对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建设、维护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统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基本单位信息,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广播影视活动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属性信息和行业信息三部分,具体见《广播影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
(一)基本信息包括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详细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注册地、单位所在地和联系方式等;
(二)属性信息包括主要经营范围、登记注册类型、执行会计标准类别、注册资金、开业时间、以及法人单位与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关系等;
(三)行业信息包括广播影视行业内细分单位类别、广播影视资质情况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是指在全国广播影视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建立并利用各级广播影视部门相关资料形成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原则。各级广播影视机构应当积极做好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建设、维护与使用的管理工作,要合理分工、密切配合。
第五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全国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制定并实施基本单位信息库建设方案和系统开发应用等工作;
(二)负责《广播影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的修订完善工作;
(三)负责组织对基本单位信息库进行周期性全面更新和经常性维护更新;
(四) 负责对省级基本单位信息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单位信息库的更新维护和管理;
(二)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变化情况审核增删修改基本单位信息,对基本单位信息库进行更新维护;
(三) 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市的基本单位信息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处理省内基本单位跨行政区迁移和衔接等业务问题;
(四) 根据行政区域调整变动情况,在基本单位信息库中对基本单位的区划代码进行适时更新调整;
(五) 定期汇总、保管本级所属及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库综合信息资料,分析评估统计基本单位现状。
第七条 地市级、县级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收集本级所属及本行政区域内批准的新增、注销、变更单位基本信息资料并进行整理,确认本行政区域内新增、变更、注销的各类单位清单,并将相关信息反馈到省级广播影视管理部门;
(二) 定期汇总、保管本级所属及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库综合信息资料,分析评估统计基本单位现状。
第八条 各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确认本单位基本信息,认真填写《广播影视机构基本情况调查表》,按要求上报、更新相关信息。
三、维护与更新
第九条 有下列变化需要对基本单位信息库进行更新维护:
(一)主体单位因新设、解散、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宣告破产等形成的增减变动;
(二)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变更引起信息库中相应标识的变化;
(三)单位自身业务范围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的变化;
(四)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单位重组等原因引起基本情况的变化;
(五)单位营业状态变化引起相应基本情况的变化。
第十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机构可定期组织有关统计专业人员对单位信息库中涉及专业统计属性的相关指标(行业代码、注册经济类型、资质等级等)进行会审确认。
第十一条 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更新维护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实时进行,但至少每年年底进行一次统一维护。
四、使用及保密
第十二条 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中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安全保密方面的规定,保证单位信息库数据在存储、审核、汇总、提供和使用等工作环节中的安全运行,不得泄露企业或单位的商业秘密。数据使用者依法对所使用数据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库中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建立系统运行及用户使用日志报告,做好记录,阻止非法用户进行数据存取。
五、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广播影视行业统计基本单位信息库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