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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00A17-00000-2017-00010
  • 发布机关 :信息中心
  • 名        称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可录类光盘盘面印刷文字图案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 文        号 :新广办函〔2017〕70号
  •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2017-06-27
  • 主  题  词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可录类光盘盘面印刷文字图案法规适用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2017年06月27日[ ]

新广办函〔2017〕70号

山东省版权局:

  你局《山东省版权局关于可录光盘盘面印刷文字图案法规适用问题的请示》(鲁版字〔2017〕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光盘盘面印刷不属于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装帧封面,不适用《印刷业管理条例》。根据《复制管理办法》,光盘包括只读类光盘和可录类光盘。光盘盘面印刷是光盘复制生产环节之一,属于复制经营活动。

  二、如果光盘复制生产企业生产的空白光盘没有存储内容,仅在空白光盘盘面上印刷简单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文字图案,其生产的空白光盘不属于音像制品或音像制品非卖品,适用《复制管理办法》。

  三、如果光盘复制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在空白光盘盘面上印刷了特定文字图案,而这些文字图案具有明显的音像制品或音像制品非卖品属性,能够表明其用途为制成音像制品或音像制品非卖品,那么此类光盘的盘面印刷行为视为复制音像制品或音像制品非卖品的一个生产环节,此类光盘属于音像制品或音像制品非卖品的在制品。光盘复制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此类光盘应当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复制管理办法》关于复制音像制品和音像制品非卖品的管理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委托复制手续。未办理委托复制手续,或未留存有关备查材料的,可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或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追究责任。

  四、根据《着作权法》第十条,《着作权法》中的“复制”概念指以印刷、复制、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如果在光盘盘面上印刷的文字图案构成作品,则其在盘面印刷的行为构成《着作权法》的复制行为,适用《着作权法》。

  请你局依据查办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准确定性,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办理有关案件。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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