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审查范围
各司局送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文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以总局或者总局办公厅名义对外公布;
2、为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含“三定方案”等);
3、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
4、涉及广播影视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5、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对广播影视行业具有普遍约束力;
6、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非临时行政管理行为、政策、制度等。
下列文件原则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
1、原文转发的上级部门文件;
2、不向社会公开的行政管理文件、文书;
3、依据法定职权做出的具体检查、验收、部署等工作要求;
4、党内文件以及人事任免、财务计划、外事项目审批等文件、文书;
5、针对特定对象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管理文书;
6、不属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的其他文件、文书。
二、审前预核
1、各司局办公室应当依据审查范围规定的标准,对本司局拟发文件进行预核,选择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法规司审查;
2、办公厅应当依据审查范围规定的标准,对未经法规司合法性审查的文件进行预核,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退主办司局,由主办司局根据相关要求送法规司审查。
三、审前情况提供
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司局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有关工作情况通报表(试行)》的要求,向法规司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工作情况。通报表格式可在总局内部网站上下载使用。
四、审查职责
法规司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对拟发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与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三)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四)是否属于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五)是否属于制定司局的法定职权范围;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011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