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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00A17-00000-2016-00150
  • 发布机关 :信息中心
  • 名        称 :总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 文        号 :
  •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2016-02-18
  • 主  题  词 :

总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6年02月18日[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5—2016年度
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

新广电发〔201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2015年,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和总局部署,不断提升工作自觉性和主动性,在加大创作播出力度的同时,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合作,确保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作品数量持续增多,播出时长持续增加,内容质量显着提升,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为进一步增强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支持力度,推动创作生产出更多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优秀作品,总局决定加大扶持力度,将扶持资金增加到1500万元。现就2015—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扶持项目设置
  2015—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继续设“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传播机构”共3类常规性扶持项目,由总局专项资金给予扶持。(具体见附件1)
  同时,扶持项目另设“知识产权专项作品”和“防治艾滋病专项作品”两类专项扶持项目,专门对知识产权和防治艾滋病主题公益广告进行专项评审,由总局或相关部委专项资金给予扶持。此外,总局将分别与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禁毒委共同开展“税务”和“禁毒”主题公益广告作品征集展播活动,并评选出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优秀组织机构和优秀传播机构,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禁毒委给予专项资金扶持。(具体扶持标准见附件2)
  二、申请主体
  (一)各有关部门、影视制作机构、互联网企业、播出机构、高等院校、行业组织及个人,均可申请2015—2016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项目扶持。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相关专项扶持项目。
  (二)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及其他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均可申请2015—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2015—2016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需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创作完成。已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网络广播电视台中播出过和未在任何媒体公开播出过的作品均可参与评审。
  (二)申请2015—2016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需于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围绕重点主题和重要内容,有规划的传播了一批优秀公益广告。播出机构还需满足总局61号令对公益广告播出的相关要求,且所属的各个频率频道每天播出的优秀公益广告总共不少于20条次。
  (三)原则上,知识产权和防治艾滋病主题公益广告,对应申请“知识产权专项作品”和“防治艾滋病专项作品”专项扶持项目;“税务”和“禁毒”主题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暨展播活动中创作的公益广告作品,不得重复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项目扶持。
  四、程序及要求
  (一)2016年5月15日之前,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或“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以及专项扶持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将符合要求的作品或者本单位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情况,报送至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
  (二)2016年5月31日之前,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需完成本辖区内报送的作品和传播机构的初审工作,并填写相应的扶持项目推荐表(附件3、4),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名单报送总局传媒司。中央三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和总局直属单位及各中央有关单位,将材料报送至总局传媒司。
  其中,各中央单位和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推荐通过初审的扶持项目数量上限为:“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播出机构”,每类不得超过6个;申请专项扶持项目的广播类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每类不得超过20个。
  五、制度建设和政策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宣传的意见》(文明办〔2014〕5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5〕81号)的相关要求,各级管理部门要结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践,结合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把公益广告融入制度建设、政策保障之中。要积极争取专项类公益广告合作部门的资金支持,推动各级政府增加对公益广告的投入,积极设立公益广告基金。
  六、总局传媒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许旭
  联系电话:010-86098540
  传真号码:010-86093924
  联系地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编:100866)
  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向辖区内有关机构做好传达,并按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2015—2016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及报送工作。

附件:1.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

   2.2015-2016年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专项类扶持项目设置及资助标准

   3.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推荐表

   4.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推荐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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