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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 索  引  号 :00A17-00000-2015-00087
  • 发布机关 :信息中心
  • 名        称 :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文        号 :
  •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日期 :2015-12-22
  • 主  题  词 :

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5年12月22日[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广电办发〔2015〕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总局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部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文艺工作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34号)和《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广电总局令第3号)等规定,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至3月,对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进行2015年度业绩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部门
  总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制作机构的业绩审核工作,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总局将于2016年3月底统一通告审核结果。
  二、审核对象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持证机构;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
  三、审核内容
  (一)执行广播电视法规、规章和规定的情况;
  (二)节目制作、发行、播出、出口等经营业绩情况;
  (三)《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以下简称“70号文件”)第三条需要清查的11种情况(除第四点);
  (四)根据规定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四、审核标准
  审核部门应严格按照总局34号令、3号令和70号文件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注重考核制作机构的社会效益情况,坚持“质量优先、兼顾产量”的原则,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逐一做出审核“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一)对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情况良好,所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社会效益突出的,定为“合格”等级。
  (二)有相应节目制作业绩,但有轻微违规行为,能够按要求整改的,定为“基本合格”等级。
  (三)有以下几类情况的定为“不合格”等级: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节目的;制作的节目导向出现偏差、内容低俗庸俗,遭到社会广泛差评的及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全年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绩的;不参加业绩审核的;股东中有境外机构或人员的;违反70号文件第三条(除第四点)相关规定的。
  (四)对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机构和连续两年定为“基本合格”等级的机构,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予以记录,原发证机关不得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为其办理延续手续。其中,对制作、代理、向境外提供含有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禁止内容节目且情节严重的,或者制作的节目导向出现偏差、内容低俗庸俗,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要立即吊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及《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五、工作要求
  (一)认真开展从业机构培训。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总局有关精神,在业绩审核工作期间,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制作机构进行法规和业务培训,以便提高从业机构思想认识,端正节目生产创作方向,确保正确开展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培训的重点内容包括: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共中央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文化企业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以及总局领导《在繁荣广播电视节目系列培训班上的讲话》等。
  (二)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今年继续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进行业绩审核工作。请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做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业绩审核顺利开展。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均须在2016年1月1日至31日期间,通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填报《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逾期系统将关闭填报功能,未按期填报的,将视为未参加业绩审核。
  (三)审核及材料报送。中央单位所属制作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须于2016年1月31日前将纸质《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须于2016年2月1日至29日使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制作机构填报的业绩审核表进行审核,做出审核结论,并于2016年3月1日前将下列纸质材料报送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
  1、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作机构年度审核情况报告。
  2、《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附件2),并分类逐一列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机构名单。同时,请将“附件2”严格按照总局设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成电子文档(注意单位:如万元、分钟等),并发送至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处电子信箱。如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未参加业绩审核。
  (四)本次业绩审核不受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新增申请,但各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要做好申请甲种证机构的审核把关工作,对制作业绩虽然没有达到规定要求,但其制作的优秀电视剧在播出后获得广泛好评,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制作机构,可在下一审核期内优先考虑核发甲种证。现有甲种证机构制作的电视剧播出后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省局应向总局报告情况并提出撤销其甲种证的意见。
  六、总局联系单位
  1、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节目管理处
  联系人:程海礁、左翔
  电话:(010)86093251、86097013
  电子信箱:jiemuchu@chinasarft.gov.cn
  2、总局信息中心
  联系人:冯淼
  电话:(010)86097359

附件:1.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

        2.2015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一览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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