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电发〔2015〕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2014年,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播出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总局部署,践行广播电视媒体责任,积极开展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宣传,作品数量继续增加,内容质量显着提升,得到社会各界普遍欢迎。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抓好精品公益广告的创作传播,总局把强化精品意识、促进提高作品质量,作为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工作的首要环节,对扶持项目设置、项目评审程序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修订版)》(附件1),并继续组织开展2014-2015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设置
2014-2015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共设立“广播类优秀作品”、“电视类优秀作品”和“优秀传播机构”3项扶持项目。同时,不再设立“优秀创意脚本”类扶持项目。
二、申请主体
1、各有关部门、社会企业、事业单位、播出机构、行业组织或个人,均可申请2014-2015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
2、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广播电视台以及其他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均可申请2014-2015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
三、申请条件
(一)申请2014-2015年度扶持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需在评审年度内,围绕中央和总局关于公益广告制作播出的各项工作要求,自觉开展“中国梦”、“讲文明树新风”等各类题材作品的创作传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圆满完成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传播工作。
(二)申请2014-2015年度“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作品,须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创作完成,并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或网络广播电视台中播出。
(三)申请2014-2015年度“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机构,需在2015年上半年期间,认真做好统筹规划,围绕重点主题和重要内容,有规划地创作传播一批优秀公益广告。其中,各申请机构应当新创作1-3条优秀公益广告作品;各播出机构所属的每个频率频道每天播出的优秀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20条次。(在省、市、县级相关单位举办的征集、评审等活动中获得奖项的作品,均可视为优秀公益广告)
四、工作程序
2014-2015年度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的征集和初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4月30日至5月31日。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需于4月30日前,将2014年下半年符合要求的作品,报送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完成初审后,需于5月31日前填写扶持项目推荐表(附件2),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名单报送总局传媒司。
(二)7月31日至8月31日。申请“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申请“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的单位,需于7月31日前,分别将2015年上半年符合要求的作品和公益广告传播情况,报送所在地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完成初审后,需于8月31日前填写扶持项目推荐表(附件2、3),将通过初审的项目名单报送总局传媒司。
申请上述扶持项目的中央三台、电影频道、中国教育电视台和总局直属单位以及各有关中央单位,按照时间规定要求,直接将材料报送至总局传媒司。
五、工作要求
(一)2014-2015年度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要以促进精品公益广告创作生产为首要任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和激励作用,对优秀广播电视公益广告的创作单位、个人和传播机构给予补助,进一步提升社会各界的积极性,提高公益广告传播效果。
(二)2014-2015年度扶持项目评审工作,应当对市、县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给予鼓励和支持,切实提升市、县级播出机构创作生产和传播优秀公益广告的积极性,促进引导不同区域、不同层级的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宣传工作共同提升,形成全面的社会影响和宣传声势。
(三)2014-2015年度扶持项目评审工作,要严格控制扶持项目数量。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推荐通过初审的扶持项目数量上限为:“广播类优秀作品”和“电视类优秀作品”的扶持项目,每次每一类通过初审的不超过3个,两次总数不得超过6个;“优秀传播机构”通过初审的总数不得超过3个。
(四)申请2014-2015年度扶持项目评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需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相关材料,对逾期报送的,总局和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六、总局传媒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程海礁 左翔
联系电话:010-86093251、86097013
传真电话:010-86093924
联系地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邮政编码:100866)
请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接本《通知》后,立即向辖区内有关机构做好传达,并按要求认真组织做好本辖区2014-2015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工作。
附件:1、广播电视公益广告扶持项目评审办法(修订版)
2、广播、电视类优秀作品扶持项目推荐表
3、优秀传播机构扶持项目推荐表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5年4月8日